来源:国星光电

员工小孙是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公司产品。小孙与同事小吴商议,计划每日下班时私自携带少量公司产品出厂并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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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真实案例

被告人刘某系某内衣公司的成品仓库主管,负责货物清点、发货等工作。自2022年4月起,他与被告人郭某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成品内衣打包后私自放置在门卫处,由郭某取走并销售,刘某随后将窃取的内衣数量从库存量中删减。至2023年7月案发,二人共同窃取内衣11,931件,价值至少19.9万余元。案发后,两人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公司20万元及取得公司谅解。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来源: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http://cnfy.stcourts.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04960.shtml

合规建议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公司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