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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军队离休干部管理进入规范化。在离休干部享受哪一级级别和待遇上,有了基本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军队离休干部按照大军区级、兵团级、军级、师级、团级(以上级别均含副职级)等安排离休。离休前,一般都先确定离休干部的具体级别,然后根据级别进入相应的离休干部休养所居住。离休干部在政治、经济、医疗、出行、疗养等等方面,都按照离休时的级别来确定和安排。

当时有一个规定,是对1955年至1965年第一次授衔中的少将与大校离休后享受待遇的:凡是第一次授衔时期少将军衔的,离休时基本可以享受大军区副级和正兵团级待遇;凡第一次授衔时期大校军衔的,离休后基本可以享受正军级和副兵团级待遇。

离休时享受的级别,除了参考老干部离休时担任的职务,还要参考第一次授衔时的军衔。由于1955年第一次授衔后,1961年和1964年又分别调整了两次军衔。所以同样是大校或少将,1955年与1964年的,离休时也有不同区别。

我原来居住的部队大院,1955年的少将,离休时基本可以享受大军区副职待遇;1961年或1964年的少将,离休时基本可以享受正兵团职待遇;1955年的大校,离休时基本可以享受副兵团职待遇,1961年或1964年的大校,离休时基本可以享受正军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