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壹杰律师,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0) 浙 0326 民初 5343 号
作为常年处理物业服务合同、商事合同纠纷的律师,我在代理小区设施维修、电梯维保欠款案件时发现,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维保合同、但实际由业委会承担费用的争议,已经成为高发的合同纠纷类型。很多电梯公司、维保企业拿着合同找物业要钱,却屡屡败诉,核心就是没搞懂 “委托代理” 与 “合同相对性” 的边界。
这起案件是我亲自代理的典型判例,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全部代理观点。
一、案件事实
电梯维保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清包模式(只提供劳务,不提供零部件)。
-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用设施大中修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承担。
- 维保期间实际产生大额电梯维修及配件费,业委会负责人已签字确认对账金额。
- 维保公司起诉要求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共同支付21万余元欠款,物业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维保合同,是否要承担电梯维修配件费的付款义务?
二、我方律师实战策略(胜诉关键)
代理本案后,我没有陷入 “是否欠付费用”的事实纠缠,而是直接从法律关系定性+ 代理权限+ 合同约定三层逻辑突破:
- 锁定合同性质,切割责任范围
我当庭提交并强调案涉维保合同明确为清包劳务,仅约定日常保养,不含零部件更换与维修,物业公司已足额付清保养费,无合同付款义务。
- 适用委托代理规则,直击法律要害
依据《民法典》,我提出关键观点:物业公司是受业委会委托管理小区,维保公司明知物业与业委会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业委会与维保公司,物业并非责任主体。
- 锚定费用来源,强化免责依据
提交业委会与物业的服务合同,证明共用设施大中修费用由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物业无垫付义务,此前已付费用也来自维修资金,进一步佐证责任主体是业委会。
三、法院司法观点总结(同类案件裁判标准)
本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意见,形成三条可直接套用的裁判规则:
- 维保合同性质定责任:清包劳务仅对应保养费,维修配件费不属于合同约定付款范围。
- 委托代理直接约束委托人:物业受业委会委托签合同,第三方明知代理关系的,由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
- 专项维修资金用途法定:小区共用设施大中修费用,依法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物业不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最终判决:仅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物业公司完全免责。
四、实务风险提示(企业必看)
- 电梯维保、设备维修企业签合同前,务必查清签约方是物业还是业委会、是否存在委托关系
- 合同必须明确:劳务清包大包、是否含配件费、维修费由谁承担、付款主体与资金来源
- 对账、验收文件尽量让实际责任主体(业委会)签字确认,避免仅与物业对接导致回款无门。
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却极易踩坑。如果你遇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梯维修费追讨、合同主体责任认定、合同违约维权等问题,一定要先厘清法律关系再起诉,避免告错主体、白白浪费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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