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13日,随着法槌落下,这起由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历经一审、二审,耗时一年半的贩毒“上线”追诉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现场
“下线”死亡后,“上线”翻供
时间回到案发,202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后多次在利川市范围内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8.4克。张某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还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14袋共计5.2克。
侦查阶段,张某某供述称自己的毒品来源有三个渠道,其中一名“上线”是重庆的李某某。于是,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核实李某某真实身份后将其抓获归案,并将李某某的“上线”杨某某、辛某某抓获归案。
该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某、李某某以及杨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关于辛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案证据呈现较大矛盾、证据链条难以闭合。
首先是辛某某所作的有罪供述中,与购毒者李某某所供述的毒品交易次数、地点、金额以及数量均不一致,仅时间大致相当,且在案并无其他客观证据足以印证;其次,李某某在侦查过程中因病死亡,无法就其向辛某某购买毒品的详细过程再次接受讯问;最后,辛某某在李某某死亡后向公安机关否认自己向李某某贩卖过毒品,还辩称自己与李某某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系两人之间的债务往来,前期供述自己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是因为刚做完麻醉手术,意识不清醒。
证据链的缺失、关键人员的死亡以及口供的变化导致案件办理陷入僵局,若按常规思路补充证据必然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进而影响对贩毒“上线”辛某某的追诉。面对困境,利川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迅速转变办案思路,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
从“一对一”到“全链条”的思维突破
办理毒品案件的传统思维中,办案人员往往习惯于“一对一”的思维定式,即贩卖者和购买者对于交易的过程要对应、要一致。但该起毒品犯罪具有链条化、网络化的显著特征,若仅“一对一”地就人指控、就事指控,忽视其毒品流向的动态性和关联性,极有可能导致对辛某某的定罪量刑失之偏颇。
基于此,该院以全链条打击思维为核心,将单独的贩毒个案放在整个毒品交易链条中进行审查,重新确立了“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以毒品流向为关键”的办案补查思路,通过查明毒品来源、核实毒品去向,明确嫌疑人辛某某在涉案毒品交易中的作用与地位。至此,案件办理终于有了进展和突破。
精准引导取证,构建闭环证据链
因涉毒案件的嫌疑人普遍存在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要求其做到如实供述、一味追求贩毒者与购毒者的口供一致,并不符合侦查客观规律。据此,该院跳出依赖口供的传统路径,将补查视野从主观、直接证据扩展至其他客观、间接证据,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能够反驳辛某某无罪辩解的证据以及能够印证李某某所作供述的证据。
通过核实辛某某的到案经过、手术记录,调取李某某的资金流水和行踪轨迹等关联证据,最终证实,辛某某的无罪辩解漏洞百出,李某某的有罪证言铁证如山,该案原本矛盾的零散证据最终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将全案证据排列组合、依次串联,分为证实全案综合情况、证实辛某某辩解不属实、证实涉案毒品来源以及去向的三组证据,并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系统展示各项证据及依据证据制作的毒品流向图,清晰还原涉案毒品的去向与毒资的流向,充分证明了涉案毒品交易过程以李某某为中心,毒品来源及去向能够形成闭环。
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对辛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追诉,是利川市检察院坚持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思维、精准指控犯罪的生动实践。据悉,该院始终将打击毒品犯罪作为重点工作,坚持“打源头、摧网络、抓毒枭、查洗钱”和“打深、打透、打彻底”的办案目标,不断完善毒品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各环节涉案人员。
下一步,利川市检察院将持续保持惩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对重大疑难毒品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从侦查方向、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定性等多方面引导侦查,提升案件的侦查和取证质量,为有效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