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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政府网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用情况,现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84号)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20万元,二套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100万元,其他档次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步调整。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的上浮幅度及适用范围:购买佛山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装配式建筑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幅度提高至20%;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由首套自住住房扩大至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同时,新增支持本市住房“以旧换新”政策范围内的购房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3日,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实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sgjj@foshan.gov.cn,并留下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同日,《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在佛山市政府网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 号)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第十六条调整为:“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为第(四)款:“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条第(三)款调整为:“结婚证等婚姻家庭状况佐证材料。”

四、第二十一条调整为:“受托银行自受理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并将符合贷款条件、通过贷款风险评估的业务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五、第二十二条调整为:“公积金中心自受托银行送达材料次日起4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审批。”

六、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调整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如贷款期间连续9个月或累计24个月不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人应当及时结清贷款;在借款人结清贷款前,其所欠贷款的利率于次年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如属浮动利率情形的,按规定上浮利率执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3日,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实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sgjj@foshan.gov.cn,并留下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来源:佛山发布

整理:南都N视频记者 陈斌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