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摘编自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第三章,略去了相关注释。本书第一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要给种姓下定义是十分困难的。诚如古里教授指出的:“虽然学者们投入了辛勤的劳动,但我们并未得到一个关于种姓的真正可通用的定义。依我看来,因为种姓这一现象的复杂性,任何对它下定义的企图都是要失败的。”因此他回避了对种姓直接下定义。
考虑到对种姓下定义的困难,有人认为,与其说种姓是什么,不如说它不是什么,这更容易些。泰雅·郑金在他一本通俗性小册子里,用了一连串的“不是什么”来阐述种姓的概念:种姓不是阶级。在各个种姓中,有受过教育的,有没受过教育的;有穷人,有富人;有出身高贵的,有出身平凡的;高层阶级的大部分成员来自高种姓,大部分的下层阶级来自达利特,但这种联系不是必然的,并且正在减弱。
种姓不是肤色,尽管那些老的权威说它似乎是。一个生得黝黑的婆罗门,其地位也不低于另一个婆罗门。一个皮肤一点不白的达利特,也不低于另一个碰巧生得漂亮的达利特。大部分高种姓的人生得比他们地区的低种姓的漂亮,而且漂亮能大大提高一个新娘的地位,但人们不能说,种姓产生于肤色。人们拒绝从达利特手中接受水,但不拒绝从一个黑人手中接受,因为前者尽管肤色白但毕竟是达利特。
种姓也不是雅利安与非雅利安,或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雅利安人从未到达过印度的东部和南部。印度南部的婆罗门是最高的种姓,但没有记录说明他们曾征服过什么人。部落首领在相当近的时代曾成为刹帝利——第二种姓,而印度南部的大部分地区没有刹帝利。这里的统辖种姓——马拉塔(maratha)、雷迪、奈尔等,甚至不是再生种姓。
种姓也不是职业。许多职业(几乎都是手工业)都与特定的种姓相联系,但主要的职业(如农业)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而且还有许多非婆罗门人当祭司,也常有非刹帝利人当兵。政府的职务也通常由各个种姓的人担任。一个不是班尼亚(Banya)出身的人也可以当商人,尽管有许多商人是班尼亚。圣者(Sainthood)身份甚至对达利特也开放。
种姓甚至不是印度教或印度人所特有的。锡兰、巴厘岛、巴基斯坦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种姓制度,日本也存在达利特。
说种姓不等于阶级、肤色和职业,是对的,如果它等于其中的一种,种姓就不成其为种姓了。但种姓毕竟同这些因素有关。科学研究应告诉人们种姓与这些因素具有怎样的联系,而不是简单地宣布A不等于B。泰雅·郑金甚至不认为种姓为印度社会所特有,这样一来,人们对种姓的关心似乎都成了大惊小怪,对这种没有任何特殊之处的东西进行研究似乎成为多余。然而,他忽视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他所列举的印度之外存在种姓制度的地方,如锡兰(今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巴基斯坦(我们似乎还应当加上尼泊尔、孟加拉国),或者本身就属于印度教文化圈,或者受了印度教文化的影响。用这些地方存在种姓制度来作为种姓非印度社会所特有的根据,是站不住脚的。的确,日本、美国等历史上甚至今天也存在与种姓相类似的社会制度(关于这个问题,在本书第十章将专门讨论),但都没有发展到像印度种姓那样完善和支配一切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视种姓为印度社会所独具有何不当?
事实上,种姓的几个特点是十分明显的。两千多年前,希腊人麦加斯梯尼就记述过:“和另一种姓的人缔结婚姻关系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也不允许从一种职业或行业转到另一种职业或行业,不允许一个人从事一种以上的职业或行业,除非他属于哲学家种姓。为了保持哲学家种姓的尊严,可以破例地允许这个种姓的人改变职业。”他已经提到了种姓的两个重要特征:对婚姻的限制和对职业的限制。
S.V.科卡尔曾这样描述种姓制度:种姓是具有下述两个特征的社会集团:(1)它的成员受出身的限制;(2)一个种姓的成员同本种姓以外的人通婚,受到不可抗拒的社会法律的禁止。此定义描述了种姓的血缘规定性和内婚制两个特点,但正如J.H.胡顿指出的,这种描述不能令人满意。“受出身的限制”是一句意思极含混的话,近代以前的各种社会的等级制度都可以说具有这样的特点。“出身”在多大程度上、在哪些方面以及通过怎样的原理限制人们,在各种等级制度中是不同的,而恰恰在这一点上,科卡尔的定义没有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就通婚这一点说,事实亦并非完全如此。许多种姓(特别是在印度南部)一直在通过“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方式从别的种姓吸收成员,以及从那些虽然起源于一个共同祖先但已成为一个独立种姓的群体中吸收成员,这样的种姓有马拉巴尔海岸的安巴拉瓦西和奥里萨的沙基尔帕萨、乔沙、卡兰等。通婚并非绝对被禁止,绝对禁止的是“逆婚”(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
胡顿在评估了对种姓下定义的困难后说,种姓集团的特点是十分多样的,以至于我们很难给它下一个简短的定义。然而,他还是非常谨慎地这样做了,他写道:种姓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以种姓为基础的社会,划分成许多自我维持的(self contained)和绝对分离的(segregated)的单位(种姓)。这些单位的相互关系是被等级和礼仪决定了的。
这个定义比科卡尔的定义更为全面一些,但正如他自己承认的那样,这也不是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定义。在我们读了胡顿教授的著作以后,得到的只是印度教徒生活复杂和充满矛盾的印象,而得不到有关种姓制度的明确概念。
翻一翻权威的当代百科全书,种姓的定义是这样的:
种姓:拥有某种特定社会阶级的人类群体,其划分方式大体上按照血统、婚姻和职业而定。
这个定义比较简单、明了。然而,对我们来说,它显得过于简单了,种姓的其他一些特征并未被包括进去,尽管这个定义已包括了种姓最基本的东西。
当代社会学者和社会人类学者在详细观察和描述的基础上给种姓下的定义是很有意义的。例如,印度德里大学教授、社会人类学家斯利尼瓦斯对种姓下的定义,被许多人认为是概括较全面的一个。他写道,种姓“是一个世袭、内婚制的通常又是地方性的集团。这些集团同世袭的职业相联系,在地方种姓等级体制中占据特定的地位”。这一定义简明扼要地概括了种姓制度的几个特征。然而,它并没有包括种姓制度的全部特点,例如种姓作为一个宗教组织和社会管理机构的特点。这里,我们不妨提一下英国社会人类学家凯思林·高夫对种姓下的定义。她写道,种姓是这样一种制度:
每一个较大的种姓集团,按照传统习惯总是一个有亲属关系、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宗教关系并具有管理机能的以当地为限的组织单位。
高夫的话说得比较含糊。如果把“亲属关系”理解为血缘和通婚圈的规定,把“社会关系”理解为等级体制,把“经济关系”理解为世袭的职业,那么可以看到,此定义同前述斯利尼瓦斯的定义基本上吻合,只是多了“宗教关系”和“管理机能”这两个特点。
综上所述,尽管人们对种姓制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但至今我们仍没有一个能精确、完整表述种姓制度的概念。也许,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个“真正可以通用的定义”将来会出现。在此之前,我们把传统的种姓制度理解为具有下述几方面规定性的社会制度更为合适。这些规定有:(1)血缘或出身;(2)婚姻;(3)等级;(4)职业;(5)空间和社会隔离。
种姓与印度教社会(第三版)
尚会鹏 著
ISBN 978-7-301-36382-9
定价:89.00元
2025年8月出版
编辑: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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