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也想不到

一次再普通不过的骑行

会被一只突然冲出的拉布拉多

撞倒在地

近日

乐平市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判决动物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广大“毛孩子”的家长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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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

59岁的原告万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乐平市某路段正常行驶时,突遇一大一小两只狗相互追逐并横穿道路。其中,被告叶某某饲养的黄色拉布拉多犬(大狗)与万某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侧翻,万某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

万某某先后在三所医院住院治疗近2个月,累计产生转运费、治疗费等共计 19.56万元。经鉴定,万某某被评定为开颅术后十级伤残、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精神伤残十级,遂向法院诉请追加残疾赔偿金13.37万元,合计要求叶某某赔偿32.93万元。

乐平法院审理认为

叶某某携犬外出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导致犬只脱离控制、追逐横穿道路引发事故,造成万某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该损害后果与叶某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叶某某辩称万某某存在与本案无关的疾病情况,认为医疗费用具有不合理性,但法院认为万某某治疗过程中针对基础疾病的治疗项目,不能排除因本次事故直接引发的病情恶化、并发症的病理性关联,相关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故法院对住院天数重新核算后,判决叶某某赔偿万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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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但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安全与公共利益,任何饲养人都不得以“爱犬温顺”“不会咬人”等借口,漠视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安全权益。一根小小的牵引绳,既是对宠物的保护,也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希望广大养宠人士以此为鉴,从源头遏制“放任犬只、漠视风险”的不文明行为,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公共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爱它,就请牵好它!

文明养宠

是对生命负责

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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