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家战略资源的“压舱石”。然而,随着侵权行为的复杂化、高技术化,权利人面临的维权挑战日益加剧。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谷丽娜律师结合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入解读刑事打击侵权的最新法律适用标准,供大家参考。
商标侵权刑事门槛的精确界定
在商标侵权领域,司法实践长期面临“同一种商品”认定难、“相同商标”伪装多等痛点。2025年《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则,织密了法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不仅包括名称相同,亦包括虽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系同种的商品 。同时,《解释》第二条对“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了扩张解释,明确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间距或颜色,只要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即应认定为“相同商标” 。这意味着,以往试图通过微调标识来规避侵权的“擦边球”行为,在刑事规制上将无所遁形。
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化
随着数字经济的勃兴,网络传播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而商业秘密则是企业命脉所在。谷丽娜律师指出,2025年《解释》显著增强了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标准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即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针对商业秘密保护,《解释》细化了“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对于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追究刑事责任,为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数据资产构筑了坚固的刑事防火墙。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激励创新的基石,更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利剑。谷丽娜律师提醒,在“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下,企业和个人都应强化合规意识,远离侵权红线。只有敬畏法律,尊重智慧成果,才能在创新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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