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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35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3月26日在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锦良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包括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项议案,同时选举张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39普通股股东人数139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90,170,835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90,170,835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9,5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4,780,934股,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719,066股。

会议审议通过的主要议案及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同意票数90,128,288,同意比例99.9528%;反对票数41,730,反对比例0.0462%;弃权票数817,弃权比例0.0010%。
  2.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包含上市地点、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及上市时间、发行方式、发行规模、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发售原则等子议案,均获通过。其中上市地点、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及上市时间的同意比例为99.9546%;发行方式、发行规模、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发售原则的同意比例为99.9348%。
  3.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票数90,128,076,同意比例99.9525%;反对票数42,759,反对比例0.0475%;弃权票数0。
  4.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3,660,同意比例99.9587%;反对票数37,175,反对比例0.0413%;弃权票数0。
  5.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3,660,同意比例99.9587%;反对票数37,175,反对比例0.0413%;弃权票数0。
  6. 《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2,860,同意比例99.9578%;反对票数37,175,反对比例0.0412%;弃权票数800,弃权比例0.0010%。
  7.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2,860,同意比例99.9578%;反对票数37,175,反对比例0.0412%;弃权票数800,弃权比例0.0010%。
  8. 《关于制定公司H股股票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包含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子议案,同意比例均为99.9587%。
  9. 《关于按照H股上市公司要求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草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等子议案,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同意比例为99.9587%,其余子议案的同意比例为99.9578%。
  10. 《关于购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2,843,同意比例99.9578%;反对票数37,175,反对比例0.0412%;弃权票数817,弃权比例0.0010%。
  11. 《关于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2,843,同意比例99.9578%;反对票数37,175,反对比例0.0412%;弃权票数817,弃权比例0.0010%。
  12. 《关于选举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张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票数90,133,204,同意比例99.9582%;反对票数37,631,反对比例0.0418%;弃权票数0。

本次股东会议案1、2、3、4、5、6、7、8.0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它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军辉、陈慧宇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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