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2:行贿罪,涉案金额18万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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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张**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303刑初126号

涉案金额:18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拘留时间:2023年8月23日

判决日期:2024年11月27日

公诉机关指控:

—、行贿罪

(一)给予A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孙某梅药品回扣款人民币156942元

2013年,被告人张**与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为该公司推广药品复方黄某液(国药准字:Z10950097,后改名为复方黄某液涂剂,以下简称复方黄某液)。为增加该药品销售量进而提高个人所获推广费,张**找到时任A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院某(另案处理),要求孙某梅为其推广,并承诺根据妇产科开具使用该药品的数量,按照相应比例向孙某梅支付回扣,孙某梅遂同意。后孙某梅利用其担任妇产科主任负责指导本科人员诊疗活动的职务便利,在召集并指导科室医师用药过程中向医师推荐介绍该药品,为张**谋取利益。2013年8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使用银行卡及微信给予孙某梅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56942元。

(二)给予A人民医院门诊药房主任张某松统方好处费人民币25040.5元

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为便于统计支付回扣的数额,找到该医院门诊药房主任张某松,要求张某松帮助其统计该医院相关科室及医生开具复方黄某液的数量,并承诺按照统计数量给予张某松好处费,张某松遂同意。后张某松定期向张**提供了相关科室医师开具该药品的数量。2014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人张**先后给予张某松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40.5元。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给予A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王某慧、张某雯药品回扣款人民币183013元

2014年,被告人张**为增加其所推广的复方黄某液销售量,找到A区人民医院皮肤科医生王某慧(另案处理)、张某雯(另案处理),要求二人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开具该药品,并承诺根据开具该药品的数量,按照相应比例向二人支付回扣。2014年10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使用银行卡及微信给予王某慧、张某雯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83013元。

调查期间,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涉嫌行贿罪的事实,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琚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向多人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重罚情节:张**向多人行贿,应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1)张**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张**到案后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该起事实认定为自首,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孙某梅、张某松作为国有医院科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在接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请托向院里推荐或者建议采购该医药产品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被告人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药品销售中给予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王某慧、张某雯作为医生,其开具处方的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该二人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多人行贿,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被告人被留置后,于2024年3月30日供述了向王某慧、张某雯行贿的事实,而同年3月26日监察机关对王某慧、张某雯调查时,二人已交代接受张**贿赂的事实,对该罪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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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立案和量刑标准:

一、行贿人行贿数额在3万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500万以上,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缓刑的适用: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