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阳市民张先生反映,他于近期登录国家信访局官网查询发现,此前2022年12月,来自洛阳市洛龙区教体局(后变更为教育局、体育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在未经其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上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由他人代替张先生手写下“满意”二字,并手写有张先生的姓名及日期。
对此,洛龙区教育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回应称,因事发时间过去较久,将联系张先生及当时的经办人一起来落实此事。我们且看这一事件如何演绎。但“落实此事”中的“此事”,究竟是张先生反映的工程欠款问题,还是代签“满意”一事,有待观察。坦率说,这两个问题都应该调查落实,其中后者问题更严重,需要有关方面深入调查,还原代签真相,给当事人满意交代。
信访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政系统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按说,张先生在信访中反映的问题,洛龙区教体局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其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该经过信访人的知情、同意。然而,张先生却称,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而且“满意”二字是别人代签的。即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涉嫌弄虚作假。
谁在弄虚作假似乎不言自明。网传截图显示,处理意见:建议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欠款问题,教体局及某某小学做好配合工作,信访人对此表示满意。下面所盖公章是洛龙区教体局。再下面是手写的“满意”,以及张某某的签名和时间。如果说手写“满意”是别人代签的,那么教体局官方意见中的“满意”也值得怀疑。两相对比就可以看出,是谁代替张先生签字的。
之所以代替信访人签“满意”,大概是为了应付上级转交处理的信访事项,确保信访办结率。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是信访工作的重点考核事项。当有关方面面临“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这两项考核压力,大概就能推测出为什么代签“满意”。但这种弄虚作假,对于当事人、涉事教体局、信访部门乃至信访工作,都是一种伤害。
对于当事人张先生而言,以为信访反映的问题“石沉大海”,结果却以被人代签的方式“办结”,这或许意味着工程欠款问题至今未解决,面临经济损失;而且,知情权、同意权、姓名权也被侵害。涉事教体局非但没有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反而涉嫌弄虚造假欺上瞒下,损害公信力。“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是信访工作的目标要求,但在上述事件中,信访处理却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信访造假行为不是孤例。据媒体去年9月报道,“林州市采桑镇镇信访办在未沟通情况下伪造其字迹在信访调解书上签名”,有关方面介入调查后,至今似乎没有下文。去年10月报道又显示,“男子查姐姐失踪被信访干部伪造签名”一事引起河北省委巡视组的关注并督办,据说两名信访干部受到处分。可见,为了完成相关考核指标,信访造假案例不少。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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