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邹竣麒 记者刘胤衡)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针对毕业生求职时易混淆的实习期与试用期问题开展普法,明确二者在法律关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核心差异,同时梳理出实习期、试用期的避坑要点与维权途径,为即将步入职场的毕业生提供法律参考。

法官指出,实习期与试用期在适用人群、法律关系和设立目的上有着本质区别。实习期面向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学生,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一般签订实习协议,主要用于帮学生完成学业要求、积累实践经验;试用期则针对已毕业并正式入职的劳动者,双方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员工的双向考察阶段。

法官特别提醒,实习期存在三类常见违法情形,毕业生需提高警惕:已毕业仍按实习对待、不签合同不交社保的行为违法;实习期间不得要求无偿劳动,也不能收取实习费;实习受伤的赔偿问题建议提前与单位协商,可约定参保工伤保险或意外险,具体参保规则参照当地政策执行。若实习期发生纠纷,需先保留实习协议、打卡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试用期,法院明确多项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违规行为均受法律约束: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均属违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若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明确的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