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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事关一整年的医保待遇,千万不能错过!呼伦贝尔市参保居民可按参保年度和政策规定,可以享受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住院(含分娩住院)、大病保险以及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的待遇,即报销类别多、保障层次多的报销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累计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8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40万元)。

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一览表

☆住院费用报销

基本医保

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

苏木乡镇卫生院

200

1500元以内100%,1500元以上90%

二级医院

600

75%

480

(中蒙、蒙医医院)

三级医院

1000

65%

800

(中蒙、蒙医医院)

自治区外就医

1500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异地就医转诊人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大病保险

年度累计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4万元以上或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按60%报销。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年度累计住院自付合规费用达到7000元以上由大病医疗保险按65%报销,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

医疗救助待遇

(一)住院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限额。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按照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按照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按照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60%给予救助,限额为1万元。

(二)门诊救助。特困人员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不设救助限额。经认定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70%给予救助,限额为1万元。

门诊统筹费用报销

在呼伦贝尔市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60%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0元。

门诊特殊用药报销

使用呼伦贝尔市门诊特殊用药政策范围内的药品,符合用药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按照70%比例报销,支付限额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8万元。

门诊慢性病待

类别

病种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

85%

48万元

血友病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

肺动脉高压

75%

10万元

苯丙酮尿症(PKU)0-14岁患者

70%

20000元

原发性高血压Ⅲ期

60%

1000元

轻症高血压

70%

300元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60%

1000元

轻症糖尿病

70%

600元

布鲁氏菌病

80%

2400元

精神疾病门诊治疗

1000元

活动期乙型肝炎

60%

3000元

丙型肝炎

5000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1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0元

肺结核

1000元

大骨节病

600元

来源:呼伦贝尔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