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1.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未实现分区通风。矿井在六盘区的盘区巷道末端“借道”开门布置十盘区的1015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的西翼段,该条顺槽西翼段(布置在六盘区大巷煤柱东侧)反掘工作面施工期间的回风进入到六盘区回风巷,导致两个生产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1015回风顺槽于2026年1月已贯通;
2.检查时,抽查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3根帮锚杆预紧力,有2根锚杆预紧力低于设计的200N·m。八盘区西翼3#区域预抽巷迎头副帮钻场处采用锚网索支护,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1016进风顺槽综掘工作面采用巷帮锚杆支护,实测7根金属锚杆,有1根金属锚杆预紧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设计要求的200N·m;
3.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外约100米范围内锚索孔向外渗油,使用过的棉纱、布头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4.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迎头向外约100米范围内锚索孔向外渗油,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5.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外约100米范围内锚索孔向外渗油,未使用能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
6.矿井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一)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滑移式液压支架进行临时支护。(二)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备用2套锚索(锚杆)防喷应急抽采装置,实际2趟防喷应急抽采管路均连接正前方钻孔抽采,未补充其他的防喷应急抽采管路。(三)西二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规定工作面备用2台电泵排水,实际备用2台风泵;
7.634备用工作面为自燃煤层,于2026年1月11日贯通形成通风系统,2月9日井下现场检查时,该备用工作面回风巷未按照设计构筑防火门墙;
8.煤矿未按照《KA_T22.1—2024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1部分: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2025年12月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未查明十盘区地下含水体等、六盘区未查明断层等;矿井井田范围发生变化,未变更封闭不良钻孔数量;
9.抽采瓦斯计量测点布置不全,1014综采工作面27#、21#等部分预抽瓦斯钻场与支管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自动计量装置。634综采工作面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不规范,抽采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37#、38#钻场连接处未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10.矿井未落实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场检查管理不到位。1014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31#钻场抽采管理牌板上的钻孔编号与实际钻孔编号、工作面瓦斯治理专项设计钻孔编号均不相符,如设计规定顶底板油气探测孔编号为2#、3#,实际编号为4#、12#,而牌板上编号为12#、13#;
11.1014综采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编制不规范,未包括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组织管理等内容;
12.八盘区西翼3#预抽巷采用锚杆、锚索、锚网支护形式,巷道口向里1230m处顶板破碎,锚网破损,未加强支护;
13.八盘区西翼3#区域预抽巷迎头顶板平整度差,临时支护装置顶梁接顶不严实,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半圆木背实顶板;
14.八盘区西翼3#预抽巷工作面第1组隔爆水棚检查时间为2026年2月1日,未按要求每周进行检查;
15.八盘区西翼3#区域预抽巷一部带式输送机尾未设警示牌;
16.1014综采工作面31#钻场内的抽采计量装置无法正确统计抽采时间;
17.101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150米位置胶带输送机变坡点处未安装防跑偏保护装置;
18.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现场检查时,1014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80米处的巷道存在变形,牌板上2月9日当天的观测记录上仍记录变形量为0;
19.抽查煤矿工业视频,2026年1月28日19:02:53,1016进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运行期间综掘机二运皮带非行人侧有人违反规程进行作业。《1016进风顺槽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80米开展一次物探,实际该综掘工作面2026年1月29日与2026年2月4日之间施工的超前物探间距为84米,与作业规程不符;
20.820回风顺槽13号钻场、17号钻场内瓦斯抽采管路汇集器内有积水;
21.820回风顺槽皮带机头漏煤斗处未安装人员接近预警等监测仪器设备;
22.820回风顺槽机头硐室处皮带与皮带右侧机架摩擦运行;
23.820回风顺槽三岔口皮带架空段顶部未按矿井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安装护栏;
24.2026年2月9日现场检查八盘区瓦斯抽放泵站,泵站内2台抽放泵同时运行,未配置备用抽采泵;
25.八盘区回风巷1400m-1500m段瓦斯抽采管路积尘厚度约15mm;
26.抽查发现编号为YL16的无轨胶轮车于2024年6月进行大修,大修后未进行性能检测检验后投入使用;
27.行驶有无轨防爆胶轮车的634备采工作面回风巷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28.八盘区三号区域预抽巷道20号钻场安装的单孔流量测量装置漏气,未及时维护,仍在使用;
29.井下八盘区临时瓦斯抽采泵站的下风侧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检查时现场查看甲烷传感器设置在瓦斯抽采泵站的上风侧;
30.抽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甲烷日报表和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表,显示近一个月内抽采634进风顺槽、北二正头区域本煤层瓦斯的三号泵站4#系统和抽采820进风顺槽、820回风顺槽、北二2#回风巷区域本煤层瓦斯的5#系统,泵站主管路与井下支管路计量装置甲烷传感器监测的抽采瓦斯浓度误差较大(地面泵站主管路瓦斯浓度远高于井下巷道支管路瓦斯浓度),未及时安排值班或技术人员进行人工检测、分析和校准;
31.北一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按矿井带式输送机管理制度将防护栏覆盖储带仓张紧钢绳区域;
32.三号进风斜井井口未按规定设置摄像仪;
33.抽查命名为“黄陵一矿-西二皮带巷掘面T2处”工业视频发现,1月29日14:55,有一辆无轨胶轮车(铲车)经过时发现车辆无顶棚,经远程监察确认该车辆顶棚被拆除,属于不完好下井运行;
34.通过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抽查2月6日636回顺掘面带式输送机头工业视频发现,溜煤眼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八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条;
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五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8.3;
1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八条第五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1.1;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十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5.2;
2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2008)5.6.3;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9.《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
3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条第八项;
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项;
3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项;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分别进行处罚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八十五条第二阶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合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玖仟元整(¥1,549,000.00)。
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法定代表人为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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