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毕峰;编辑:李力
一款被第三方检测指向存在禁用苏丹红IV风险的底霜,从花西子官方渠道悄然消失半年,却迟迟没有等来一份清晰的召回公告,也没有等来一套公开的赔偿方案。
“新经济IPO“注意到,直到今天,消费者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依旧悬而未决:已经卖出去的产品怎么办,第三方渠道为何仍有商家在卖,企业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召回义务,消费者能否据此索赔?如果说下架是危机发生后的第一反应,那么召回、赔偿和公开说明,才是真正检验一家头部美妆公司有没有把消费者健康放在心上的试金石。公开报道显示,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在2025年10月被卷入苏丹红争议后从官方旗舰店下架,但目前京东、淘宝等平台的个别第三方店铺仍在售卖;截至目前,京东搜索结果仍可见该产品相关条目。
这件事之所以值得反复追问,不只是因为花西子是头部国货美妆品牌,更因为它碰到的是一条不该碰的产品安全底线。
只管下架灭火,不管召回赔偿?
去年10月,第三方测评账号“老爸评测”发布视频称,在科颜氏、花西子、且初等多款化妆品中检测出苏丹红原料。通过进一步排查,苏丹红疑似来自一个复合原料组,该原料组同时含有鳢肠(ECLIPTA PROSTRATA)提取物、印度楝(MELIA AZADIRACHTA)叶提取物和辣木(MORINGA OLEIFERA)籽油。该事件引发消费者和媒体关注。不过,当消费者就此询问花西子时,花西子最初强调,产品均通过国家认定的权威机构检测,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2025年10月23日,大量权威媒体跟进后,本来一直辩称称产品没有安全问题的花西子突然火速将该产品从其电商平台旗舰店撤下,并表示暂停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花西子又将锅甩给了原料供应商。据媒体报道,花西子旗舰店客服表示,非常重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已对相关原料供应企业展开严格调查。在此期间,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相关产品暂停销售。”
国家化妆品备案网站显示,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于2023年3月7日首次备案,备案人为“杭州花凝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3001503。备案属性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成分显示,里面含有被媒体爆出含有苏丹红的三种成分—鳢肠提取物、印度楝叶提取物、辣木籽油。
此外,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并不是花西子既有工厂生产,而是由苏州博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工。
苏丹红有什么危害呢?《光明网》2025年12月2日发表文章《多款化妆品检出的禁用成分苏丹红Ⅳ,到底是个啥?》,指出苏丹红Ⅳ又名猩红或溶剂红24,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偶氮类染料。其外观为暗红色至棕色结晶粉末,易溶于苯、氯仿等有机溶剂,几乎不溶于水。这种特性使其成为工业领域的“染色利器”——常用于油脂、塑料、蜡烛等产品的增色,以及皮革、地板的增光处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将其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原因在于其代谢产物可能破坏细胞DNA,具有潜在致癌性。动物实验显示,长期摄入可导致肝癌、膀胱癌。此外还会对肝脏造成损伤。动物实验表明,苏丹红Ⅳ高剂量暴露可能导致雄性精子活力下降。专家强调,长期使用含此类物质的产品可能积累健康风险,尤其是儿童、孕妇等敏感人群。
我国早在2007年由原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明确将苏丹红Ⅰ至Ⅳ号列为化妆品中禁用组分。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中,苏丹红也被禁止在内。但是,如此危险的致癌物在自家产品中存在了两年多,花西子都没有发现,花西子对其产品究竟有没有做过安全检测和风险物质测试呢?如果做了检测,却没有发现如此危险的致癌物,是否说明花西子的产品安全检测是在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呢?
“新经济IPO”注意到,自从去年10月宣布产品暂停销售后,花西子对如何处理涉及致癌物苏丹红的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就再也没有了下文,即没有提到如何召回产品,也没提到如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更没有提到如何整改自身产品安全中存在的巨大黑洞。
先来看产品召回和赔偿问题。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写得很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也就是说,法律要求的是“停产、召回、通知、报告”的完整动作,而不是“先下架再说”。
问题正在这里。到目前为止,消费者能看到的,是花西子官方渠道下架、客服回应“暂停销售并调查原料供应商”;公众没有看到,但花西子一直拒绝披露的关键信息包括:消费者是否应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已售产品如何回收?企业是否已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置情况?第三方渠道库存是否已被同步清理?针对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是否有合适的赔偿措施等等。
然而,截止目前,在任何公开的新闻报道中,都没有查到花西子面向消费者发布一份完整、明确、可核验的专项召回说明。对一个已经触及重大健康风险疑云的消费品事件而言,这不是信息披露不充分,而是拒绝承担应有的责任、漠视消费者安全的毫无底线的行为。
再看第三方商家仍在售卖这一环。按照《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监管公开信息;对于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特定批次产品,应立即停止经营。更关键的是,平台内经营者一旦发现所售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注册人、备案人;而注册人、备案人则应依法实施召回。说得更直白一点,如果花西子已经掌握足以触发风险控制的线索,它就不仅有义务下架自营链接,更有义务通知渠道商、提醒停止经营、组织召回,并推动风险处置闭环。这不是企业的“善意选择”,而是法律写明的主体责任。
“新经济ipo”在京东、淘宝上输入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搜索,在京东上依然有多家商铺在销售该产品,且仍然可以正常下单购买。在淘宝平台上,有商家在销售该产品的小样、中样等。不过,花西子在这两家平台的旗舰店中,已经搜不到该产品。
从法律上来说,花西子虽然自身完成了下架并停售该产品,但它没有公开宣布履行召回该产品的义务,也没有督促仍在售卖的商家停止销售高风险产品,这显然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巨大漠视。试想,随便一个人在平台上就能搜出哪些商家依然在销售这种非法产品,花西子难道做不到去督促或召回这些产品吗?对一个不断对外宣传高端形象和情绪价值见长的品牌来说,这种“自营消失、存量游离、说明缺席”的状态,恰恰最容易把企业推向“只顾灭火、不顾善后”的质疑中心。
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花西子至今最令人失望的一点,是它几乎没有认真回答消费者最实际的诉求:已经买了怎么办,谁来退,谁来赔。有媒体曾就企业是否自查、风险出在哪个环节、是否会为已购消费者提供售后支持等问题向花西子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风波持续至今,企业对赔偿问题几乎一字未提。对于一家面向普通消费者、且产品直接接触面部皮肤的公司而言,这种沉默本身就足够刺耳。
2025年10月22日,贵州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百姓关注栏目报道,有消费者反映,其在今年8月购买的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在国家药监局备案为普通化妆品,备案功效包括“滋养、修护、保湿、舒缓”,但产品详情页却宣称具有“护屏障角鲨烷”“12日特妆防暗沉”等功效。
对此,花西子客服称:“产品合规,不涉及虚假宣传”。10月17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相关投诉。但是,根据媒体报道,10月24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花西子相关虚假宣传举报后表示,一项举报被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
杭州钱塘区不受理对花西子的虚假宣传投诉,可以理解。但是,这不妨碍消费者对花西子发起退货和索赔行动。
先说最基础的一层:退款、退货和损失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如果不具备应有性能、不符合说明或者不符合以说明、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还要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责任,且采取召回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也就是说,即便不谈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至少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损失赔偿,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更值得强调的是,消费者并非只能要求退款,他们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放到花西子这起事件里,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花西子或销售者在宣传环节存在足以影响交易决定的欺诈,例如把普通化妆品包装成具有更强功效的产品,或者以虚假、误导性宣传促成交易,那么消费者就不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还可以依法主张“退一赔三”。这条路径并不当然等于“买了就能三倍赔”,但它绝不是空谈。关键在于证据:宣传页面、下单页面、客服话术、交易记录、产品功效表述与备案信息之间的差异,都会成为主张三倍赔偿的重要基础。
这里还要补一层常被忽视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生命健康相关商品,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者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这起风波里,消费者并不只能盯着品牌方一家,平台、店铺乃至相关宣传链条,在法理上都可能被拉入责任网。
至于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管部门此前对虚假宣传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也不能被企业轻飘飘拿来当护身符。公开报道显示,举报人针对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的两项宣传提出投诉后,监管回复称其中一项属于轻微违法且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予立案。这个结论只能说明当时该案没有走到行政处罚阶段,绝不等于消费者民事索赔的大门被关上,更不等于产品安全争议自动消失。行政上“不予立案”,与民事上消费者是否能据此主张欺诈、要求三倍赔偿,是两条并不重合的路径。
品控体系暴露黑洞
如果把目光只停留在“下架了没”、“是否立案”,就会低估这件事真正的危险性。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一家已经站稳头部位置的美妆公司,为什么会在如此敏感的风险问题上,给市场留下这么大的口子。
花西子产品含高风险致癌物苏丹红表明,花西子的品控体系存在重大黑洞,至少,花西子的产品质量,并不想其客服回应消费者的那种“通过了国家安全检测”之类的话术。实际上,就有媒体尖锐地指批评花西子在此事上的“鸵鸟”态度:及时下架并不能掩盖企业在上市前安全检测、原料审核和全链条质量管理上的漏洞。
从监管逻辑看,这种批评并不夸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又把风险信息披露、停止经营、依法召回等义务压到了链条各方头上。换句话说,就算最终问题真的出在上游原料供应商,花西子也没有资格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完全无辜的受害者。原料怎么筛,风险怎么识别,功效怎么审核,产品怎么放行,售后怎么预警,这些本来就是备案人的法定责任。把风险全推给供应商,本质上仍是在回避自身失守、推卸责任的手段。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起事件还照出了化妆品行业一个更普遍的问题:合法备案不等于绝对安全,上市销售也不等于风险已经被消除。
《中国化妆品杂志社》2025年12月24日发表文章《国家药监局年内3次通报46批次化妆品涉禁:安全红线何以屡破?》称,,在国家药监局抽查到的18批次问题产品中,多款产品的禁用原料检出情况尤为严重,部分产品存在单一成分多倍超标或多重违禁叠加的问题。
文章分析为何化妆品企业屡屡突破监管红线的原因时指出,“监管与违规的“猫鼠游戏”持续上演:尽管国家药监局近年来持续加大抽检力度,但部分企业的违禁手段愈发隐蔽,增加了监管难度。
同时,部分企业对原料入厂检验流于形式,甚至被上游供应商蒙蔽,反映出其对全链条质量管控的缺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次通报中多数涉事企业均持有正规生产资质和产品备案编号,却在实际生产中无视安全标准,暴露出部分企业重市场扩张、轻质量管控的经营理念,未能将产品安全作为核心底线”
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旗下南方网记者2025年12月12日发表监督报道《细菌超标160倍、添加致癌物和抗生素!国家药监局披露37批次不合规化妆品》,文章根据国家药监局不合格化妆品抽查通报分析指出,大量被抽检的化妆品存在高风险物质,部分物质属于高风险致癌物或禁用物质。
南方网这篇报道提到的这些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化妆品公司和生产厂家,基本都持有合法资质,其产品也经过了备案和自身宣称的“安全检测”后上市销售。根据南方网报道,这些获得合法销售资质的产品在京东、天猫等大型互联网平台都开设了销售渠道。而花西子一直在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产品符合国家化妆品监管规范要求,无安全问题。但在苏丹红这种产品风险爆发后,花西子对追随它的无数消费者,不仅没有赔偿,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这样一家公司,长久来看,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吗?
说到底,花西子今天最该面对的,不是如何用一套更柔和的话术消化这场风波,而是如何回答三个无法绕开的追问:第一,既然涉及的是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线索,为什么至今没有一份完整的召回说明;第二,既然法律已经给出了退款、赔偿乃至三倍赔偿的路径,为什么企业至今对消费者善后几乎只字不提;第三,既然普通备案、宣传争议、原料风险和渠道残留几乎在同一时间暴露,是否说明其产品管理并非偶发失误,而是存在结构性的品控硬伤。企业当然可以说“还在调查”,但消费者也完全有理由追问:一张备案表、一句暂停销售,凭什么就想把对健康权益的亏欠轻轻翻页?
一家消费公司真正的成色,不在风平浪静时的广告片,而在风险来临时的担当。花西子“桃娇鲜颜精华底霜”涉苏丹红争议发展到今天,消费者已经看得很清楚:官方下架不是终点,客服回应不是交代,沉默更不是负责。对消费者而言,他们要的很简单:一份明确的召回说明,一个清晰的退货赔偿方案,一套对质量漏洞负责到底的处理机制。对监管而言,法律已经写得足够明白,地方监管部门应当执法严明,承担起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消费安全的监管责任;对企业而言,剩下的不是理解法规,而是有没有勇气把该承担的责任承担到底。如果连涉及健康风险的产品都可以在一句“暂停销售”里被稀释,那么被稀释掉的,最终就不只是一次危机,而是消费者对品牌最基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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