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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29
■临沭法院:工伤职工提前返岗,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某是A公司的车间操作工。2024年11月,李某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医治疗后暂别岗位进行休养,于2025年2月返岗工作。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休养期间,A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返岗后,公司正常向其发放工资,未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并获仲裁裁决支持。A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认为自李某受伤休养至其提前返岗工作,实际停工期为3个月,应以其实际停工期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给予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停工期间不仅包括医学上的治疗期间,还包括休息休养期间,以便于伤病恢复。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享受的待遇是法定的、确定的,且该待遇的获得与劳动者是否付出劳动并无联系。本案中,李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提前返岗工作,实际上是在提供额外劳动,这与其在正常状态下提供劳动的性质不同,其产生的劳动报酬不应视为对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替代,而应理解为在保持原有法定待遇的同时,其付出额外劳动应获得的报酬。A公司已向李某支付自其2024年11月受伤至2025年2月返岗前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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