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试戴玉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5年8月的一天,市民刘女士在玉器店内准备试戴一只标价不菲的玉镯,店员在刘女士拿取手镯时明确提醒“不能拿托架,要拿镯子”。但意外还是发生了,手镯从托架上滑落,磕碰在柜台玻璃上,瞬间出现明显裂纹。专业机构评估该手镯的损失价值为36.5万元。因协商未果,店铺经营者将赵女士和同行赵先生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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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无视店员明确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直接导致玉镯掉落受损,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商家未采取店员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管控措施,风险防范存在轻微不足,可认定为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判决刘女士赔偿玉镯损失32.85万元,商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南方都市报)

编辑:李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