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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

种植高杆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水库管理,持续巩固提升河湖库“清槽行动”成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水域健康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槽行动”的令》(内蒙古自治区河湖长令2026年第1号)等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实行禁种线管控,现就严禁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管控开启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二禁种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止范围为经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已划定“一线两区”(指:禁种线、主河槽区、滩区)涉及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河段(包括干流、支流)管理范围以及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管理范围。

(注:具体位置管理范围界线可参照各乡镇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或咨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

三禁种管控内容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如;玉米、葵花、高粱等农作物),对现有耕地予以逐步退耕退出。

(二)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取土、修建围堤、阻水渠道、种植阻碍行洪的农作物、林木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线的行为活动。

(三)严禁向河道内及周边区域倾倒垃圾固体废弃物、或排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漂浮物等可能影响水体、水质、水环境污染、安全的问题。

(四)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侵占、围占、开垦河道、违规养殖或建设各类房屋等,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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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后果

(一)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属于围垦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汛期洪水的顺畅下泄,极易造成水位壅高、堤防漫溢,给防汛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并可处以罚款。

(三)因违法违规种植高杆作物造成河岸塌方、水土流失、水质污染或引发其他水事纠纷的,种植者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要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普法宣传与政策解读工作,加大日常巡查管护力度,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责任到户、到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禁种管控要求,引发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

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安全,人人有责。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防洪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落实禁种管控要求,共同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环境,守牢防洪底线,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特此通告!

凉城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活力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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