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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3月2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张艳峰 通讯员 湖法) 预付5980元诚意金,坚持一年多做完36次护理,满心以为能拿回全款,谁知商家翻脸不认账。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结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美容品牌方返还消费者赖女士诚意金5980元。
2024年5月,赖女士在厦门甲公司皮肤管理中心集美门店,参加该店推出的“寻找女神代言人”促销活动。活动约定:预付5980元诚意金,完成36次指定护理后全额退款。
签约当日,赖女士扫码付款,收款方显示为厦门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两天后,门店工作人员建议她升级为“寡肽修复年卡”,赖女士又补交2820元,对方口头承诺“做完后可全额退费”。
此后一年多,赖女士坚持按约定到店护理,原签约门店关停后,她按该门店的安排,转至其他门店继续履约。护理记录表显示,其累计完成护理39次,远超约定次数。
2025年7月完成全部护理后,赖女士按约定申请退还诚意金,商家却开始相互推诿,甚至以“签约主体是加盟店、与品牌方无关”为由拒绝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赖女士将甲品牌方、实际收款方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案涉活动《确认书》上盖的并非公司正式公章,其仅为招商加盟企业,各加盟门店为独立经营主体,不应由其承担退款责任。乙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股份,系其控股股东。案涉门店店招、使用产品标识均为甲公司,作为普通消费者,赖女士无从知晓门店与品牌方的内部加盟经营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加盟门店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赖女士有充分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是甲品牌方,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赖女士已按合同约定完成36次护理,退款条件已成就,甲公司应按约定返还诚意金5980元。
对于赖女士主张退还的2820元项目升级款,法院指出,该笔款项不在原合同约定诚意金范围内,且赖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同样适用全额退款约定,故对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维权注意三大要点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应注意三点: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退款条件、履约细则、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二要妥善留好证据,全程保管好付款凭证、履约记录、沟通截图等相关材料,为后续维权筑牢基础;三要认清交易主体,即便合同未加盖品牌方公章,若门店店招、产品标识、服务安排等足以让消费者产生对品牌方的合理信赖,品牌方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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