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正月初二,我车撞了,撞得很严重,副驾驶车门都露出骨头来了,整体换了。因为对方直行,我拐弯,所以我全责,这个我认,毕竟交通法在那里摆着,路权是直行者的。

但是有一点我一直没弄清楚,当时那个车撞上我之后,在我还未下车,他就开始往后倒车,我下车以后,眼看着他都已经完成倒车了,倒车期间又给我的后车门,划了长长一条,我都慌了。我本以为,这个事情,是肯定不合规的,当时出现场的交警也说了,这个是不可以的。但是,正月初九到了我们当地满城交警队处理此事的时候,我跟交警提及此事,对方解释说因为后座有人出不来,负责事故的工作人员更是轻飘飘的一句,我们去了也得让动……这意思是,明确了这件事情是对的?

因为着急修车用车,加上的确是自己拐弯人家直行,而且全险,也没有过多纠结,就把全责签了,就想着赶紧解决事情要紧,但是后来越想越觉得这个事情,到底对不对?

我翻阅了交规,未曾看到相关规定,但网络资料均显示不合理,应该保持第一现场,最起码有一方取证,再做挪动处理,可为什么当时交警轻飘飘就认可了?还是说,这个事情,本就可以这样操作?今天又想起这个事情,还是想弄清楚,到底合不合规,想得睡不着觉。

目前,车已经修好了,保险手续也走完了,包括对方的,所以不存在我想要推卸责任之类的,只是想要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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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对方是撞在了我的副驾驶车门上,然后它迅速倒退,刮花了右侧后车门,然后司机下车,我先问了一句,人是否有事,对方回了一句,没事。车上下来一位女士和一名青少年,三人没有交流,女子和青少年打车就走了。

目前,事情已经过去,我就想解一下这个疑惑,在没有任何一方取证,也没有生命安全的情况下,除了交通事故以后,车辆到底是否可以擅自移动?有懂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