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革命后,俄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生的苏俄政权,一反沙俄时代的对外政策,宣布废除同外国订立的一切带有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受到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在面临协约国武装干涉和经济封锁的孤立状态下,苏俄也积极争取与中国复交。曾两次发表对华宣言,并派出一系列使团来华活动,在中国造成了一种友好的空气,博得各界人士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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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罕,1889年2月2日生于俄国高加索地区的第比利斯。

而北京政府的态度呢?一开始,在列强的压力下,北京政府采取敌视苏俄的政策,对苏俄主动来华引起的一次次外交接触以冷淡视之。但自1923年以后态度发生转化,对于重开中苏谈判也趋向积极。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1923年1月,苏俄政府副外交人民委员越飞与孙中山共同签署的《孙文越飞宣言》公开发表,北京政府因此担心苏俄会弃北而就南。

第二,苏军肃清内乱后,将大量军队集中于中苏边境驻扎,北京政府害怕苏军会采用武力夺取中东路。

第三,“临城劫车案”引起各国的联合干涉,大有重演八国联军侵华之势,北京政府也急需要友邦的支持。

于是,就任命王正廷为中俄事务督办,为中苏重开谈判作准备。1923年9月,苏俄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来到北京。在与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的会谈中,他提出中苏先互相承认,再开始交涉。顾维钧则坚持先谈判解决中苏间的悬案,再承认苏联。在承认与谈判的顺序问题上,双方长期不能达成一致。

与此同时,加拉罕与王正廷也开始了非正式的接触和谈判。讨论和争执的主要问题,仍象以前一样,有关于外蒙问题、中东路问题及庚子赔款用途问题等。1924年3月,双方好不容易达成妥协,草签了一个协定,这才各松了一口气。没想到却因此引来一场轩然大波。按一般惯例,协定草案应先向外交总长汇报,并经内阁全体会议讨论方可签字。王正廷也许是疏忽了,竟忘了这道程序。结果,外交总长顾维钧首先起来反对。他提出草案中有三大疑点:按规定应废除沙俄同中国以及同其他列强签署的有关中国的一切条约,却不包括苏俄同外蒙“独立”新政府签署的条约;苏联从外蒙撤军具有条件性;俄国东正教会房地产的移交问题等。顾维钧的态度得到内阁同僚的一致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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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列强也千方百计地加以阻挠。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北京政府宣布王正廷越权,提出中苏谈判应在顾维钧与加拉罕之间直接进行。风云陡变,苏方也作出强烈反应。3月16日,加拉罕下最后通牒,限北京政府3日内承认草案。3天期满后,他又转达苏联政府的指示,说中苏之间的正式谈判已经宣告结束,如要重开谈判,中国必须立即恢复与苏联的邦交。

这时,北京政府的日子已是不好过了。国内各社会团体纷纷通电,要求政府承认苏联,签订协定。北京学联更是以火烧赵家楼的旧事来警告顾维钧。而顾维钧家中确实有人送去过炸弹,结果误炸了管家和厨师。另一方面,国民党“一大”上正式确立的“联俄”方针,使北京政府有苏联会与孙中山领导的南方革命政府建交的担忧。同时,国际上也出现了竞相承认苏联的热潮。这一切,使北京政府恍然觉察,与苏联恢复交往已事不宜迟。表面上,中苏谈判象是已中断的样子,其实,私下的秘密磋商却一直在进行。

北京政府的态度明朗化以后,这种节奏进一步加快。经反复交涉,加拉罕同意中国方面提出的三项修正案。双方还约定,协议草案仍保持草签时的原样,修改通过声明及交换照会进行,声明及换文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与协约具有同等效力。

5月31日,顾维钧与加拉罕代表中苏双方签署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协定包括正文及7个声明、1个照会,还有《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

前者规定,两国立即恢复正常的使领关系,并在1个月内举行会议,商讨解决悬案的详细办法:废止帝俄与中国及第三国订立的一切有损中国主权利益的条约,包括将来或现在的条约;苏联放弃庚子赔款的俄国部分和在中国境内的一切租界、租借地,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中东铁路由中国赎回,在没有赎回前,铁路业务由两国共管;苏联承认外蒙为中华民国的一部分,一旦中苏会议上商定有关问题,驻外蒙的苏军将全部撤退。

后者的主要内容是:中东铁路设决议机关——理事会,由中苏双方各派5人组成,中方任理事长、苏方任副理事长,所有一切决定须得6人以上同意,才有执行效力;另设监察会,由中方委派2人、苏方委派3人组成,中方担任会长;理事会委派铁路局长1人,由苏方担任,副局长2人,中苏各1人;按照中苏双方平等分配原则任用处长、副处长及各级人员;铁路的预算决算,要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和监察会的联席会议核准;当理事会商议的路务不能解决时,应呈报两国政府予以解决等。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签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是鸦片战争以来继《中德协约》后中国与大国缔结的又一平等条约,中苏关系由此展开了新的一页。条约的签订也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压迫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推动了中国人民反帝运动的发展。各地人民纷纷组织反帝运动大同盟,并确定同年的9月3日一9日为全国的反帝国主义运动周。在这个高潮中,各地群众还发动了收回教育权运动和非基督教运动。这表明,中国人民已有了结束帝国主义压迫、自己主宰命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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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顾维钧回忆录》之《中苏谈判》

1.1924年3月王正廷签署协议草案

1923-1924年与苏俄的谈判,旨在恢复中国与苏俄间的外交关系。这是莫斯科亟欲实现的目标。当时苏俄方面的代表是加拉罕先生,他以特使身份来到中国。在此以前,苏俄曾派越飞先生出使远东。

越飞先生作为特使出使远东的目的显然决不仅仅在于与中国恢复外交关系,而且还将就苏俄同日本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日本占领滨海省和库页岛的问题,同日本进行会谈。这些地区是日本在声称数百名日本侨民在这些地方遭到杀害之后占领的。越飞先生在中国的主要目的是想同中国制定一个他称之为两国合作的计划。虽然他在中国停留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未能达到莫斯科的预定目的。他赴北京的使命失败了,同样,他秘密赴日的使命也以失败告终。加拉罕先生就是来接替他的职务的。

1919年和1920年,加拉罕先生曾以苏俄外交部副部长的身份两次向中国发表声明,宣布了一项非常开明的对华政策,并宣布废除沙俄帝国同中国缔结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其中包括沙俄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和租借地,所以他的名字在中国并不陌生。加拉罕通知中国外交部,他作为特命全权代表到中国来的目的是想通过谈判,就所谓指导两国关系的总原则与中国达成一项协议。实际上,他同时还提出了一个先决条件,即中国先同意与苏俄恢复正式外交关系,才能开始谈判。

而此时,中国对俄国人在外蒙的活动已经非常恼火。俄国人采取一系列严重损害中国利益的措施,致使外蒙这块领土实际上从中华民国分离出去。存在着破坏或取消中国在外蒙的利益和中国在外蒙的地位的企图。一千多名中国商人和工人被赶出外蒙,而且连政府特派员和由他带去的卫队也被驱逐出境了。所有这些事件不仅在中国政府内,而且在中国国民中引起了强烈的不满。

因此,中国之所以不愿意与加拉罕先生谈判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在外蒙问题上有自己的条件;二是加拉罕先生提出了中国先同意恢复外交关系的条件。这两个条件妨碍了谈判的举行。依我之见,只要苏俄发表一个正式声明,承认中国在外蒙的主权,放弃在外蒙所采取的有损中华民国地位的措施,那么在外蒙问题上的僵局就可以打破。但苏俄对此颇为踌躇。数月之后,莫斯科企图把俄国人在外蒙的活动说成是由谢苗诺夫将军领导下的白俄分子干的。

与此同时,加拉罕在中国发表演说,再次向中国人民保证苏俄将与中国保持友好关系。他甚至还声称,有了苏俄的友好合作和援助,中国将会成为维护东亚和平的重要因素,而且还能把自己从损害其主权的桎梏下,像治外法权和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及日本之间的现行不平等条约的条款中解放出来。

以北京大学学生为主的强有力的中国舆论界对于谈判的迟迟不能开始大加指责,非常不满。北京大学是中国知识界的重要堡垒。当时蔡元培是校长,而且也是公认的所谓“自由主义运动”的领袖。

直至大选完毕,曹锟就任总统职位,并且组成了在他领导下的第一届内阁之后,政府才得以着手准备举行谈判。第一步是指派王正廷博士为中国政府的全权代表与苏俄的全权代表进行谈判。1923年3月26日,黄郛将军任外交总长时,王博士被任命为中苏谈判代表团团长。这次王博士是由内阁总理孙宝琦先生和当时在孙内阁中任农商总长的颜惠庆先生推荐的。根据外交部的决定,此项任命由王博士本人通知加拉罕先生。书信往来是在两位全权代表之间进行的,并不通过外交部。

加拉罕先生的身份仅仅是恢复两国外交关系谈判的全权代表,此外并无其他外交身份。在拟定全权证书时,我曾特别注意使措词恰到好处。全权证书清楚表明,王正廷博士有权进行谈判,拟定一个协议草案,然后政府可以批准或批驳。换句话说,他的全权证书是按任命外交谈判代表的惯例措词的。无论他与谈判对方达成什么样的协议,都须以政府同意为准。谈判如期开始。王博士的助手中有一部分是我从外交部选派的,其中包括外交部外政司第一科科长赵泉先生。在我出席和平会议及在伦敦期间,赵先生曾是我的助手之一。其他助手则是王博士自己挑选的,而且都不在外交部门供职。谈判进行了相当长的时间。

在此期间,王博士的正式汇报非常少,书面汇报则几乎没有,但我通过赵泉,不时了解到谈判进行的情况。3月里一天的清晨,赵泉到我的住处告诉我,王博士和加拉罕刚刚在加拉罕的下榻处、原俄国大使馆签署了一个协议草案。赵先生既无法告诉我协议草案的确切内容,也无法肯定协议草案是正式签署还是草签。就他所知是正式签署。当我询问两国代表签署草案时的情景时,他说谈判在天黑以前就开始,由苏方设晚宴招待王博士,饭后继续进行谈判,直至次日黎明前两国代表在协议草案上签字方宣告结束。签字程序刚一结束,就拿出了香槟酒,加拉罕先生为两国友好关系的恢复祝酒干杯,并将酒杯伸向王博士,称之为“未来的中国总理”。

我早就知道,整个政界也早就知道,王博士不仅很有政治雄心,而且还是第一流的政治家。但此事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却是身为中国代表的王博士,不按一般程序,先向我,当时的外交总长,进行汇报,以便我能把协议草案提交内阁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就在协议草案上签字,看来是失职行为。但这并不是我所关切的唯一问题。

我想知道的是协议草案的具体内容,措词方式以及在已经签署的协议中是否有不利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条款。我立即给王博士打个电话,问他我所得知的情报即协议草案已经签署,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我要他立即给我送来一份抄本。我向他陈述了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时,不仅中国而且任何其他国家都实行的传统程序。同时,我还直言不讳地告诉他,不先把草案呈交政府审议批准,就签署协议是他的失职行为。听罢此言,王博士解释说,协议草案尚未正式签署。然后我又说,如果仅是草签,就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不过我还告诉他,我想看一看草案全文。他说副本正在抄写,还要再过些时间才能送来。

应我的要求,赵泉先生给我带来了一份非正式的副本,而王博士则过了一两天后才把文件送来。那个被称为指导两国关系的总原则的协议草案,是为了缔结一个更加全面的条约,并解决苏俄与中国之间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而签署的。当我仔细审阅那个草案时,却使我大失所望,极不满意。协议中有若干条款王博士是不应该接受的。如果在签署之前,他把草案呈交外交部进行审议并听取关于修改文件的建议,那么通过与苏俄代表进一步磋商,将条款加以修改并不是非常困难的。

虽然协议中有好几项规定,但是为了使王博士不致过于为难,我只把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归纳为三条:

第一条是有关涉及外蒙的一些条约问题。协议规定废除沙俄同中国签署的以及同其他列强签署的有关中国的一切条约。但苏俄同所谓的“独立外蒙”签署的条约和协议却没有提到。既然特别指明是沙皇政府所签定的条约,这就是默认了苏俄与外蒙的条约。我认为,中国政府绝对不能轻易作出这一重要的让步。

第二条是苏俄从外蒙撤军问题。苏俄正是依靠这些军队来维持他们所谓的外蒙独立的。虽然双方代表对撤军问题曾进行了讨论,但协议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却规定,一旦中国同意撤军条件,苏俄军队将立即撤离。换句话说,就是中国承认苏俄撤军是有条件的,从而使自己处于完全听任苏俄摆布的境地,而苏俄则可以认为中国提出的条件根本无法接受而长期屯兵外蒙。此外,这一特殊条款的含意也令人十分不快,似乎苏俄在那里驻军是合法的,而且有权在撤军之前提出种种条件。

第三条是关于在中国的俄国东正教会的房地产权问题。协议草案的第三条声称属于东正教会的所有地产都必须移交苏俄政府。但据我所知,以往的条约并未在法律上准许外国使团、宗教团体以及传教士在中国内地占有土地,而且中国政府从无任何记载表明俄国东正教会在中国拥有多少财产,它们的土地在哪里,有多少,因此中国履行这一义务是极为困难的,而且会遭到地方当局的强烈反对。

以上几条,我认为是必须进行修改的。但我没有径自由我来表达政府的立场,而是起草了一个报告,连同王博士与加拉罕签署的协议全文一起呈交内阁。

2.与苏俄谈判;内阁否决王正廷一加拉罕协议

报告呈交内阁之后,我的所有的同僚都对此事极为愤慨。原因有两点:第一,王正廷博士实际上没有注意到他是在代表一个政府谈判,从而表现出对政府的轻蔑态度;第二,他们也极力反对我已在报告中指出的三点。陆军总长对有关外蒙的两项条款格外不满。我记得财政总长王克敏先生也极力反对其中两点,其中之一是将俄国东正教堂的财产交还苏俄政府问题。王克敏对这一点(即我提出的第三点)所持的态度,得到了内务总长的坚决支持。

不过王克敏更加反对的是与处理庚子赔款有关的条款。庚子赔款是苏俄政府于1919年宣布废除的不平等条约的一项内容。沙俄在庚子赔款中占有很可观的份额,所以,虽然苏俄在协议草案中再次声明废除这一条约,但该条款又同时规定,扣除以庚子赔款为担保的各项义务所需之后,所剩余的款项要由苏俄确定其用途。据我记忆,为此要成立一个双方人数对等的委员会。王克敏先生坚决反对把这笔余款的支配权完全交给苏俄,并批评王正廷未与他这位财政总长商议就接受了这项条款,而该问题乃属于财政总长职权范围。王克敏先生建议,立即解除王正廷博士的职务,并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调查他的一切活动。此项建议得到陆军总长的支持。

我的态度比较缓和。我在发言中谈到,王博士的所作所为与授予他的权限不符,这是严重的失职,所以,不应该继续担任此项职务。实际上他的使命业已结束,他所铸成的错误应由政府纠正。在免除他的职务时,应该说明,与苏俄代表的进一步谈判将由外交部进行。我还说,错误是严重的,但并非无法弥补,因为中国的理由很充分,并未授权王博士签署协议草案,他超越了职权,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这是公认的拒绝承认已签署的文件的正当理由。我在结束发言时谈到,这一事件的处理方式必须无损于中国的国际声誉。

内阁会议根据孙宝琦的要求,王克敏提出的“免职查办”一辞未被列入政府颁布的命令之中。命令只是简单地说,政府代表与加拉罕先生所进行的谈判将转由外交部继续进行,王正廷的使命已经结束。

命令发表之后,加拉罕肯定是大吃一惊。他立即致函外交部,要求中国政府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宣布接受这一协议。理由是这一协议是由具有全权的中国政府代表正式签署的。他还威胁说,如果中国不在所限时间内给予圆满答复,中国政府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我认为他的要求毫无道理,特别是他的威胁。在复函中,我指出中国政府不能接受王正廷所签署的这一协议草案的原因,并且告诉他,王正廷博士签署协议草案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我请苏俄代表再仔细看一下王博士的全权证书。证书上明确规定,他所达成的任何谈判结果,都必须呈报政府,并应经政府批准。加拉罕先生再次要求外交部给予满意的答复。在政府的同意下,我坚持上述立场。

最初,加拉罕先生企图用提出强烈抗议,要求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得到答复的办法对外交部进行恫吓,但以失败告终。我之所以对他的抗议不以为然,是因为我认为不仅王博士所同意的那些条款对中国来说关系重大,而且加拉罕先生提出抗议的理由也很不充分。他显然没有看清楚王博士的全权证书,因为王博士没有加拉罕先生所声称的那种签署协议的权力。由于僵局仍然存在,我的立场又坚定不移,所以,在最初的几天里,加拉罕先生便致力于煽动中国的舆论界对我施加压力,并大肆宣传,向报界散发材料。很明显,王正廷博士和他的支持者们一直是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同加拉罕先生合作的。由于在中国报界所进行的那些蓄意安排的宣传和鼓动并未动摇我的决心,所以,加拉罕便改变了他的战略,转而采取了和解和谈判的方针。

3.炸弹事件和1924年5月31日签署的协议

加拉罕一王正廷协议签署后大约一周到十天左右,我到孙宝琦总理的官邸参加午宴。回家之后,我像往常一样,急趋书房,以便查看一下是否有需要我签署的重要电报或急件。当时,外交部有个惯例,即每当我不在部里时,他们便将收到的或要发出的重要电报及其它急件送至我家。当我跨进书房,目光落到写字台上的时候,桌上一件样子十分奇怪的东西立刻引起了我的注意。那东西看来似乎是一根直径大约三英寸、高约数英寸的生铁棒,外观是一个圆柱体,上面有张红纸条,纸条上写道“敬赠中国外交总长”,左边的赠者落款为“河南南阳考古研究所”。

当我小心翼翼地用双手捧起该物时,觉得分量很重,而且上面还有一个小小的玻璃管。这使我感到此物颇不寻常。虽然我从未见过炸弹,也不曾认为那件东西是颗炸弹,但我觉得它肯定不是好东西。因此我立即派人将我的管事老崔找来,让他小心谨慎地把它拿走,扔到铁狮子胡同的我家花园中的小人工湖里。我还提醒他,那件东西可能有危险,因此他应小心搬运,并轻轻地扔进水里。

他将该物携出后几秒钟,就传来骇人的爆炸声,我立即意识到爆炸声肯定是该物发出的,便立即冲出书房,向出事地点赶去,发现那里烟雾弥漫,有两个人躺在地上。一个在外面,一个在厨房里。隔壁的房间里还有一个人。屋里和桌子上都各有一个洞。出事时我的厨师正在厨房外的花园里靠近走廊的地方削土豆皮。此时他正大喊大叫受伤流血了。我认为躺在外边地上的那个人肯定已经死了。我的管家说他立即去打电话,通知警察厅。

我拦住了他。我吩咐说:“立刻打电话给北京协和医学院,让他们派一辆救护车和几个大夫到这儿来,然后再给警察厅打电话。”几分钟之后,大夫和救护车到了,警察厅长带领一名警察也到了。躺在地上的两个人被抬走了,一个双手被炸掉,血流了一地,另一个已失去知觉。走廊上的厨师的脸和手都被炸碎的玻璃扎破。当警察查看现场时,我向一个女佣人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她说管事老崔手捧那件东西来到这里之后,便大声呼唤所有的人都来观看这件宝贝。他说此物外边写的是“白金”,肯定值很多钱,不知主人为何却让把它仍掉。他把炸弹放在走廊上的一张木桌上,试图用刻刀把它打开。但他刚一打开,炸弹就爆炸了。

警察厅长认为这件暴行自然会影响到他的声誉,于是下令进行调查。大约十天之后,他亲自来向我报告说,线索已经查明。他们对两名被怀疑与炸弹有关的学生进行了审讯,从他们那里得知,炸弹是在哈德门外一家玻璃匠店铺中用土法制作的。他们是北京大学的学生。他们供认以上情况,但不直接承认自己与事件有关,只是供认他们是在一些高级人员的唆使下订购、监制这颗炸弹的。他们不愿披露这些人的姓名。警察厅长肯定,这一事件是由一些中国政客策划的。尽管警察厅长对王正廷博士极为怀疑,但我却无任何确凿证据。

我个人认为王正廷博士本人并未参与此事,可能是一些在政治上支持他的人,包括加拉罕使团中的一些成员插手干的。他们在中国有更加重要的目的和政策,而不仅仅要签署一个与中苏关系有关的协议。炸弹事件并未能使我改变态度。记得此事过后不久,加拉罕就派他的秘书前往外交部,问候我的安全与健康情况。后来他的秘书和我的秘书在外交部外政司的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了一系列的非正式谈判。

外交部和苏俄使团就协议中有意见分歧的条款交换了修正草案。正如以前我曾说过的那样,主要问题有三,其中两点与外蒙有关,即维护中国对外蒙的主权和苏俄从这一领土撤军。第三点与在中国的俄国东正教堂的财产及房地产有关。最后,加拉罕先生对此三点都作了让步,同意所提出的修正意见。双方就需要修改的各点曾多次互换照会。

显然是为了挽回苏俄代表的面子,加拉罕先生提出了如下方案:协议草案仍保持签署时的原样,通过交换照会进行修改。因此,声明中明确规定,互换的照会是协议草案的一部分,并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最后终于就我从最初就一直坚持的三点达成了协议。剩下的程序只是选定日期签署修改过的协议了。

互换照会的签署仪式于1924年5月31日在外交部举行。结果证明,事后立即发表的新闻使新闻界和广大公众都喜出望外。由于外交部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就政府认为意义十分重大的主要问题达成协议,取得了胜利。大家对这一事实深为赞赏。签字后,加拉罕先生与我握手,显然是对结果感到满意。因此,我们个人之间的友谊得到了保证,外交关系也正式建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