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服了——黄天鹅公布的报告居然都不是抽检!

本来想等胖东来的送检结果出来再说,但陆续看到又有很多人被误导,所以再说明一下,黄天鹅鸡蛋的三份所谓抽检,其实全部都不是监督抽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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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讲清楚:什么才叫“食品安全抽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抽检结果真实、可追溯、具有监管意义。一个完整的监督抽检,通常需要同时具备四个关键环节:

• 1. 抽样环节:随机 + 现场。 样品原则上应当从销售场所、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取,得有代表性。

• 2. 封样环节:现场封存 + 双方确认。 抽样完成后,需要现场封样、标注信息、双方确认,确保样品不被替换或干预。

• 3. 送检环节:独立性 + 资质匹配。 检测通常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完成。这里有一个重要专业点——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无CMA机构进行检测。但此类结果通常用于内部参考或研判(除非案件重大或特殊),因此,不同报告的“社会证明效力”是不同的。

• 4. 判定环节:依据标准作出判断。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依据标准给出合格/不合格结论。但同时也要注意:并非所有检测都必须给出判定。无标准或检测范围有限时,可以只提供数据。

二、 三份报告逐份定性:涉嫌都不是抽检,是三种不同的“忽悠”

当我们用上述法律法规审视黄天鹅抛出的这三份“自证清白”的抽检报告,就会发现涉嫌全部都是忽悠。

第一份:四川盐亭县报告——“官方亲自出具的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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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报告不是“流程有问题”,而是在法律上被明确定义为无效。

本质是委托测试(不是抽检): 报告首页明确写明测试类型为“委托测试” ,这就意味着它不具任何执法监督性质。

机构自己否认法律效力: 报告第4页的声明,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本报告为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测试项目结果,仅用于委托方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参考。报告未加盖 CMA 或检验检测资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

黄天鹅拿一份连检测机构自己都申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内部参考报告当证据向全社会公示,这涉嫌故意误导。

第二份:浙江长兴县报告——“标准的假抽检”

这份报告精准违反了抽检的全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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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用于宣传与公证: 报告第2页的说明条款明确规定:“本报告仅供委托单位用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用途参考,不作公证数据” ,并且紧跟一句“本报告不得用于宣传和广告” 。

“违背常理”的时间线: 报告数据显示,这批鸡蛋的生产日期是 2026年3月16日 ,而样品到达长兴县实验室的日期,竟然也是 2026年3月16日 。

• 真相涉嫌是定向送检(定制样品): 刚下线的鸡蛋,没有经过正常的仓储、物流、上架流程,瞬间飞到了实验室。这不是面向市场流通产品的随机抽检,而是典型的“定向送检”。

黄天鹅做着“当天生产当天送检”的定向检测,拿着“不得用于宣传”的内部报告,涉嫌公然忽悠公众。

第三份:宁夏原州区报告——“披着监管外衣的形式主义” 这是三份报告中看起来最像真的抽检报告的(带有CMA章且标明监督抽查) ,但形式的真却隐藏不住本质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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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地点涉嫌违法: 报告显示的抽样地点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186号” ,这正是受检单位的注册办公地址 。不去一线养殖场、不去包装车间,跑到办公楼里抽检农产品?当然,不排除黄天鹅在楼下弄个摊位卖鸡蛋,但那有代表性吗?

• 核心信息全部缺失: 样品是否现场随机抽取?是否为真实的流通批次?全都没有说明。

抽样地点脱离生产实际,这涉嫌是“程序看似合规、实质毫无效力”的典型假抽检。

三、 把三份报告拼在一起,你会发现这简直就是草台班子翻车现场

这根本不是什么“自证清白”,而是涉嫌无法无天,并且破绽百出。

第一:黄天鹅——涉嫌虚假宣传与引证内容虚假

• 1. 涉嫌虚假宣传与引证内容虚假: 黄天鹅将明确标有“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川盐亭县报告) 以及“不得用于宣传和广告” (浙江长兴县报告) 的内部委托测试文件,作为证据向全网发布,试图证明其未使用角黄素。《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黄天鹅直接无视检验机构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声明,将无效的“内部文件”包装成权威抽检背书,涉嫌构成典型的引证内容虚假及虚假宣传。

• 2. 涉嫌欺诈消费者: 黄天鹅明明手握着“委托测试” 且“仅供参考” 的报告,却刻意隐瞒其非监管抽检、均不具备社会证明效力的本质,用话术将其包装成具有公信力的“抽检结果”来平息公众质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黄天鹅利用信息不对称,涉嫌用无效证据骗取公众信任。

第二: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误导性报告

• 1. 出具可能误导公众的报告,未履行用途控制义务: 检测机构虽然在报告角落写了“不作公证数据” 或“仅供内部质量控制参考” ,但在黄天鹅陷入严重食品安全危机的风口浪尖时,依然为其出具了这些极易被截取、用于洗白的报告,且在企业大规模违规发布(用于广告宣传)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或者误导性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对其报告的最终使用场景失去了管控,客观上涉嫌造成公众误解。

• 2. 存在协助误导风险(丧失独立性): 面对“当天生产、当天飞跃上百公里送达实验室”的异常样品 ,或者直接在“企业办公楼”抽取的农产品样本 ,检测机构照单全收。检测机构对极其离谱的送检逻辑视而不见,涉嫌沦为了企业花钱购买“合规外衣”的工具。

第三:抽样执行环节——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具效力

• 1. 抽样程序违法、抽样代表性缺失: 本应在生产车间、仓库或超市终端进行的抽样,竟然发生在了受检企业的市中心行政办公楼里(宁夏原州区报告:人民街186号) 。此外,浙江长兴县的抽检更是变成了刚下线还没捂热的鸡蛋直接“特快专递”进实验室 。送检的要么是企业提前准备好的“完美样本”,要么是专门定制的批次,完全脱离了真实的市场流通环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抽样应从食品经营者的销售场所、仓库或生产者成品库中随机选取,确保样品代表市场流通产品。这种操作涉嫌彻底剥夺了样品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 2. 抽检结论不具效力: 三份报告中,两份明确声明不具法律/公证效力 ,剩下那份所谓带CMA章的监督抽查报告 ,抽样地点不符合程序,结论当然不具备效力。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抽样程序违法的检测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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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监督抽检重点是“不可预测性”,防止企业提前准备“特供样本”,明确禁止企业知情送检或指定批次。而大家看到的这三份报告——看起来更像是一切都在黄天鹅掌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