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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授千元贿赂地产中介被判入狱4.5个月的背后:惯性思维的杀伤力
2026.3.29
今天在“冯仑风马牛”的公号上刷到一篇文章,题目是“行贿1000,被判4.5月:你的「意思意思」是这个意思吗?”
文章讲述了香港沙田裁判法院于2026年3月25日做出的一份关于行贿罪的判例,故事梗概如下:
杜渡是香港城市大学经济金融系的副教授,原来在北京大学念书,后来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拿到博士学位,现在48岁。他在2007年从内地跳槽到香港,每个月大概能赚14万港元,折合人民币约12万元,妥妥的百万年薪教授。
2022年11月,他和一个房产中介钟某签了一份月租1.6万港元的租约,但当天就违约了,还试图贿赂钟某1000港元,想让对方帮他隐瞒。因为他违约的话,需要付1.6万港元的赔偿金。
出乎杜教授意料的是,钟某当场拒绝接受贿赂,并向公司汇报。廉署随后介入调查,于2025年9月19日正式起诉杜渡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第2款(a)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杜教授的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辩解,说他在香港的社交圈子很小,还是用以前在内地那一套办事,属于一时糊涂犯错。杜渡自己也跟廉政公署的调查人员说,如果是在内地,他们俩有点交情就能“私下解决”,他更习惯这种处理方式。
但香港法官可能不长在内地生活,更没有审理过内地的案件,而在香港,贿赂可是个大罪,法官认为,杜渡作为高校教授,又在香港工作生活了很多年,不能以此为借口。
于是乎,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判决杜渡“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并判处其入狱4.5个月,杜渡当庭申请保释等候上诉。
这个案件本身其实并不复杂,在内地的话,也构不成犯罪,充其量就是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
而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北大毕业的高材生,年薪百万的高校教授,为了“规避”一万多元的违约金,进而“意思”千元红包,这一“惯性思维”没想到最终让自己入狱,真是万万没想到。
教授并非不懂规则,而是被惯性思维蒙蔽了判断力——以为可以用“交情”和“私了”绕过制度。
惯性思维的杀伤力正在于此:它不是源于无知,而是源于路径依赖。当一个人长期浸润于某种行事规则中,那些规则会内化为无需思考的“习惯”,在关键时刻自动支配行为,哪怕环境已经截然不同。这种“自动驾驶”模式,让人在不知不觉中越过法律红线。而在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里,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凌驾于规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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