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核心争议,从来都是“到底捏造了什么”。2018年司法解释明确其指向“捏造民事法律关系”,2021年司法文件进一步细化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这两次界定的深化,实则点出了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质——对“客观事实”的无中生有。
所谓客观事实,是过往特定时空里真实发生、独立存在的事件原貌,比如真实签订的合同、实际交付的货物、真正发生的借款往来,它不依赖主观意志,是定格的“历史真相”;而法律事实,是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依据合法证据审查确认,并以生效文书固定的事实,是司法对客观事实的法律化还原。
虚假诉讼的逻辑,就是先凭空造出一份从未发生的“客观事实”,比如伪造不存在的借条、虚构未履行的买卖合同,再用这份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提交伪造证据、虚假证言,诱导法院把虚假的“客观事实”错认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实”。
一旦得逞,错判会背离真相,既将法庭异化为欺诈工具,扰乱司法秩序,也可能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为什么虚假诉讼没拿到被害人财产,也会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只要侵害其中一种,就达到犯罪标准。
比如,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哪怕没拿到钱,只要法院开庭审理,就浪费了本应用于正常纠纷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如果申请诉前保全让法院出了裁定,同样是实际扰乱;还有反复起诉又撤诉、折腾法院的行为,也是对司法秩序的侵害。
这些情况哪怕没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也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虚假诉讼并不必然属于经济犯罪。如果只是为了争夺抚养权而虚构事实,没涉及经济利益,通常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但如果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达到诈骗罪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是“数额较大”),就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等经济犯罪。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比如用虚假借条骗房产,既构成虚假诉讼罪,也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数罪并罚。
而即便没实际骗取财物,只要严重干扰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面对虚假诉讼,不同情况有不同应对方式:如果还没造成严重后果,应立即停止行为并自首,争取从轻处理;如果已经被调查,要如实陈述、积极配合,减轻责任;如果面临起诉,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准备证据全力辩护。
毕竟虚假诉讼的后果不只是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影响一生。
别以为没拿到钱就没事,虚假诉讼的本质是破坏司法公正的底线。哪怕没侵害他人财产,只要扰乱了司法秩序,一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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