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此次,我们选择了两个以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

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些案例也进一步提示我们,尊重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彼此互相信任,才能让家庭温暖、和谐、充满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