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对比如下:
1、竞争单元---无变化:A+B
同采购组内,分为 A、B 两个竞争单元,分别竞争。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进入 A 竞争单元,其他进入 B 竞争单元:(1)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采购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有药品 2024 年采购金额合并,按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总金额 80%的申报企业。
(2)以申报企业为单位,将同采购组内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的所有药品 2024 年采购金额合并,按采购金额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排名前 3 的申报企业。
如进入 B 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不足 3 家,则将同采购组内所有申报企业合并到 A 竞争单元。
2、入围企业数---有增加
第四批的入围数量、入围比例比第三批有所增加
3、得分发生变化
4、 技术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发生变化
这部分没变
这部分变了
失信的等级和分值再发生变化
5、中选规则有变化--太多了,只写第四批的
拟中选企业确定准则
14.1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申报价计算的日均费用(以下简称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下同)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
(1)将本次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报价降幅从高到低排序,降幅排名前 70%(四舍五入至整数,下同)的入围企业,若末尾降幅相同的入围企业,则一并获得;
(2)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20%;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30%。
14.2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未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的进入议价环节,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50%的最低降幅,获得议价拟中选资格。
14.3 B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
(1)报价降幅达到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的最低降幅;
(2)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不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20%;入围企业报价代表品基准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其报价代表品报价降幅大于 30%。
14.4 B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 1.5 倍,且未获得直接拟中选资格的进入议价环节,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50%的最低降幅,获得议价拟中选资格。
14.5 增补拟中选企业。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
符合下列 14.5.1、14.5.2 条件之一的,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
14.5.1 联盟地区医药机构填报 2024 年该企业药品采购金额达到同采购组所有企业药品采购金额 60%,若其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不超过 5 元,并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若其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超过 5 元,并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6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
14.5.2 技术评价得分达到 100 分,并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最低降幅的有效申报企业。14.5.3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已产生拟中选企业的采购组中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低于同采购组直接拟中选企业、议价拟中选企业及14.5.1、14.5.2 增补拟中选企业报价代表品最低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且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
14.5.4 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拟中选企业后,未产生拟中选企业的采购组中的有效申报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为同采购组日均费用最低,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接受所有采购组所有 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 70%的最低降幅的 20%,且不低于申报价降幅,获得增补拟中选资格。若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相同,则按照综合得分较高的确定。
14.6 报价代表品价格纠偏。若申报企业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以下简称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日均费用,下同)高于同采购组 A 竞争单元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日均费用最低值(最低值小于 5 元的,按 5 元计)3 倍的,需就低调整至 3倍。
不接受就低调整至 3 倍的申报企业,取消拟中选资格。
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份药品的采购组区分天然牛黄天然麝香、天然牛黄人工麝香、培植牛黄天然麝香、培植牛黄人工麝香、体外培育牛黄天然麝香、体外培育牛黄人工麝香、人工牛黄天然麝香、人工牛黄人工麝香等成份类别,在同一类别内按上述规则进行价格纠偏。
14.7 复活拟中选企业。按上述规则未入围或未中选的有效申报企业可申请接受不高于同采购组拟中选企业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的最低值,且技术评价指标无倒扣分的,予以复活。
14.8 按上述规则产生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后,该企业“供应清单”内其他药品按报价代表品的降幅等比下调价格,形成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同药品名称下,拟中选企业的同剂型、不同规格的同给药途径药品,小规格价格应低于大规格价格。同药品名称下,拟中选企业的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口服等给药途径药品价格应符合比价关系。
14.9 非报价代表品价格纠偏。若同采购组申报企业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高于其代表品拟中选价格日均费用 3 倍的,需就低调整至 3 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 3 倍的申报企业,取消该非报价代表品拟中选资格。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份药品的采购组按 14.6 成份类别的要求进行区分。
14.10 同厂家供应清单内同采购组药品拟中选价格计算的日均费用,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值应在 3 倍以内,超过最低值3 倍的,需就低调整至 3 倍。不接受就低调整至 3 倍的拟中选药品,取消拟中选资格。含牛黄、麝香等特殊成份药品的采购组按 14.6 成份类别的要求进行区分。
拟中选的报价代表品与非报价代表品均作为拟中选药品,参与协议采购量分配。
其他的有变化还没看
但是,感觉也不是很重要
其他的大家再发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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