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报道说,成都某法院判令一层不得阻止加装电梯。
虽然我国的宪法是死法,不能在引用。但是民法是可以用的,民法一样规定里公民是平等的权利主体。
加装电梯,不考虑经济行贿受贿、以及政治经济学的情况下,基本上就是高层住户侵犯低层住户的财产权益、迫使一层生活环境恶劣、房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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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会支持高层住户的权,侵犯低层住户的财产权?
类似的有法律依据吗?例如,权利人必须接受损己利人?有役地权、相邻权,相邻地块必须的路径,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地块时,农村邻居回家必须经过邻居的院子时,权利人必须善意、必须接受损害自己利益,方便侵权人。
当然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必须给出合理赔偿。
我们知道加装电梯必然破坏建筑物的原始力学结构,而且影响是长期的。 加装电梯后,总不能不允许高层住户高价卖房赚钱吧?如果底层住户也卖房,必然造成财务损失;如果不卖房,低层住户生活在房子里的每一分钟都处在加装电梯的危险中,低层住户如何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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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户强制加装电梯,以后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建设者是否可以以此抗辩,免除责任?毕竟加装电梯破坏了建筑物的原本结构,长期影响很难证明,如果这种情况下的质量问题全部推给建设者也不合理。
以后加装电梯侵害其他人权益(高空坠物、墙体脱落等)谁来赔偿? 低层住户本身就是被害者,加转电梯的高层住户可能已经卖房走人了,买入者可能不知道电梯是加装电梯,再说买入者也不是危险行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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