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线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优质教辅课程成为不少企业的核心资产。然而,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辛苦打造的会计类教辅课程,却在电商平台上被他人以“白菜价”大量销售。面对侵权,该公司果断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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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该公司一项主营业务就是经营销售“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注册会计师会计”等内容的教辅课程。然而,2023年,该公司突然发现,在某电商平台,一家名为“2024 上岸顺利”的店铺,正在以明显低于正版的价格,销售该公司倾力打造的这些教辅课程视频。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案件的被告张某在淘宝、拼多多的平台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售卖他的侵权产品,28.8元的价格卖这个教辅课程。但这个课程在自己的渠道上面是卖4000多元的。原告发现之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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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2020年,北京这家科技公司与上海一家咨询公司签订协议,由上海公司派遣老师担任授课讲师,录制“初级会计实务” “中级会计实务”“注册会计师会计”等课程,合约期为三到五年,双方约定,派遣教师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与课程有关的一切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发行权、 版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制权等法律明确或未明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由北京某科技公司享有。发现被侵权后,该北京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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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9月到10月间,张某在所开设的网店内,共销售了1500余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数额依次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的顺序予以确定。前述各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本案当中他的商品售价28.8元,与正版课程的售价差异悬殊。考虑到被告售卖课程的时候,2023年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已经过了,对权利人受到的损失相对有限。根据这个侵权行为的情节,对过错和后果进行了权衡,我们法院酌定他在法定幅度内向原告赔偿了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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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侵权情节、销售范围、被告过错程度以及正版课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