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水日报)
转自:衡水日报
3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财险”)四家分支机构,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等原因合计被罚款超过100万,多位负责人被警告。
据公开信息显示,阳光财险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分别是:
一、不实列支费用、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
三、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对阳光财险广州分公司罚款63.98万元;对阳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阳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对阳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罚款12万元。
此外,在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中,时任阳光财险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的王军伟,因不实列支费用、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警告并罚款合计9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的张云平,因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广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的陈俊宇,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吴杰辉,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黄保,因不实列支费用,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的刘柱棉,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阳光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梁力,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时任阳光财险惠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黄海巢,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此次阳光财险多家分支机构与多名责任人同时被罚,暴露出阳光财险内部管理漏洞与合规经营的挑战。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功能,阳光财险上述违规行为,将给消费者带来“理赔难、服务质量差”等诸多问题,使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投保的初衷无法实现,甚至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对公司自身来说,频繁的处罚不仅打击了市场信心,使得潜在消费者望而却步,同时也引发业界对其合规管理能力的广泛质疑。
作者: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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