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

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年,去年年底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本来想去劳动仲裁确认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在原岗位上早就招了新人替代。

他问我:“律师,岗位都被别人占了,我还能回去工作吗?”

事实上,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法律早就有专门的规定。

一、以下这几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以全国统一标准,明确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六种法定情形:

第一种,合同在仲裁诉讼期间到期

如果劳动者签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合同期满,而且不存在应当续签的情形(比如处于孕期、医疗期等法定保护期),那么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种,已经退休领取养老待遇。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就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终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单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并不当然落入这一情形。

第三种,公司破产、解散

用人单位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因股东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解散,主体资格即将消灭,连公司都不存在了,自然谈不上恢复劳动关系

但有一种例外——如果公司是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则由承继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属于上面的情形。

第四种,劳动者已找新工作。

如果劳动者在争议期间已经入职新单位,而且新工作对原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原单位要求解除新劳动关系而劳动者拒绝,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认定“不能继续履行”。但如果只是兼职、没有影响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愿意解除新劳动关系,则另当别论。

第六种,其他客观原因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的是不可归责于双方、无法通过人为方式克服的客观障碍。比如,岗位因国家政策调整被永久撤销、经营场所损毁无法恢复等。

二、北京专门规定

北京高院、市仲裁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76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该项确立了“不可替代性岗位”的认定规则,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岗位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

2.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

3.双方无法就新岗位达成一致

同时,《解答》明确强调:“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北京,用人单位不能仅仅以“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主张不能继续履行。

三、律师建议

第一,判断继续履行的可行性。

若用人单位仍在正常经营,劳动者没有入职新单位,就可以尝试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需注意,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从仲裁到二审可能持续一年以上,应有相应心理准备。

第二,诉讼期间避免与新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一旦劳动者在争议期间入职新单位,且新工作对原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原单位提出后拒不解除,将被认定为“不能继续履行”。如确需工作,可考虑从事临时性、非全职工作,避免被认定为已建立新劳动关系。

第三,收到返岗通知时积极回应。

如果用人单位发出返岗通知,建议积极回复并表达继续履行意愿。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可能被认定为缺乏继续履行的意思,从而丧失胜诉机会。

第四,权衡继续履行与获取赔偿金的利弊

继续履行虽能恢复工作岗位,但需承受漫长的诉讼周期及可能持续恶化的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提出的赔偿金方案(2N)较为合理,亦可考虑接受,及时终结争议,回归正常职业轨道。

北京劳动法律师 毕笑儒,专注处理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调岗辞退、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竞业限制等劳动争议案件,为北京地区劳动者与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毕笑儒律师长期深耕劳动法律领域,处理大量北京地区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案件,熟悉北京仲裁委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擅长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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