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交易、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3月30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公开发布五起查处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案例一 某医疗科技公司在网上虚构交易
重庆某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上线微信小程序“某普千金方”。其后,当事人在该小程序上架“【滚珠礼盒】独活寄生抑菌膏50g*6支(赠12贴)”商品,页面显示该商品销量为1389件。
截至4月7日,该款商品共有11单下单记录,均为当事人公司员工自行操作完成,无真实消费者购买,实际有效销售订单量为0。
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伪造销量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认知,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5年8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网络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交易、伪造销量等“刷单炒信”方式误导消费者,此类行为破坏网络交易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尤其是医药健康类商品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者更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否则将依法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二 电热蚊香液宣称“母婴适用”
重庆某城蚊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1688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主要销售其生产的蚊香、电热蚊香液等商品。
2025年3月,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内上架“电热蚊香液无味家用超市”电热蚊香液时,为提升商品销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商品广告页面上传带有“母婴适用”的广告图片,但该产品外包装注意事项明确标识“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广告内容与产品实际使用说明不一致。
2025年7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日用品网络广告宣传需与产品实际属性保持一致,不得作出虚假、误导性表述。尤其是涉及母婴、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广告宣传,需严格核实产品特性,杜绝虚假误导性广告,切实保障特殊人群的消费安全。
案例三 直播间虚假“饥饿营销”
重庆某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面向消费者提供抖音视频剪辑等网络培训服务,每人收取培训服务费990元。当事人在免费体验课程宣传中,虚构“路思校长(老师)”“路思校长1V1亲传弟子班”“10个名额”“名额有限”“官方指导价2990”“官方优惠价2000元”等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报名缴费。
2025年1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网络培训服务经营者开展直播营销时,严禁虚构师资、名额、价格等信息,不得作出无任何依据的承诺。经营者需坚守诚信经营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案例四 通过外卖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璧山区某生酒吧经营酒吧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等业务。2025年1月,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餐饮平台,在经营场所内向未成年人赵某某销售重庆啤酒12瓶,实际消费金额58元。当事人经营场所虽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查验消费者身份证件、确认其年龄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2025年4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没款10058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酒类经营者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张贴警示标志并非免责条件。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消费者身份证件查验义务,确认消费者年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案例五 网络平台把电动摩托车当自行车卖
四川某达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合川区“倍特电动车(彭二娃维修部店)”“倍特电动车(合川志鑫电动车店)”“倍特电动车(合川上什字店)”等3家美团网络店铺期间,将实际车辆类型“电动两轮摩托车”虚假标注为“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
2025年6月,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网络经营者在平台宣传商品时,必须如实标注商品核心信息,严禁通过虚构、篡改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电动车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商品,其车辆类型、最高车速等参数标注,必须严格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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