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李某和衣某在遛狗时因为没有拴绳,和邻居王某、张某、刘某发生冲突,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后王某上前用手击打狗主李某,致李某住院18天,王某后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后狗主李某、衣某将王某、张某告上法庭索赔。
▲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狗主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3544.34元,此外判决张某赔偿狗主衣某检查费993元。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经法院查明,两名原告李某、衣某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22年4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因原告李某遛狗不拴绳发生争执。起初双方争执后分开,后来被告王某上前用木棍打狗,原告衣某上前撕拽被告王某,狗主李某夺下邻居王某手中木棍后向王某挥舞,衣某将李某向自家方向推走。
后被告刘某在与两名狗主撕扯过程中,狗主衣某将刘某推到,张某上前用衣服抽打狗主衣某。被告王某上前用手击打狗主李某,双方当事人随即报警。同日,狗主李某被送往丹东市某医院入院治疗18天,诊断为头部损伤、单侧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对侧听觉不受限制、前列腺增生、屈光不正、多处皮肤浅表擦伤。
法院判决书显示,此事事发1年多后的2023年5月19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未对两名狗主及被告刘某进行行政处罚。
诉讼中,狗主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其耳部听力损伤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委托,但各家鉴定机构均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鉴。被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对狗主李某头部的损伤、多处皮肤浅表擦伤的合理医疗费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某合理医疗费为8945.63元;李某误工期30日、无需护理、营养期7日。被告王某花费鉴定费15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遛狗不拴绳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王某未能有效控制情绪,在双方争执分开后又上前用木棍打狗,进而将事态进一步升级,引发双方冲突,造成原告狗主李某受伤,应对本次纠纷负主要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对原告李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亦未有效控制情绪,在被告刘某摔倒后,被告张某上前用衣服抽打原告狗主衣某,故被告张某对原告衣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原告衣某无责任。被告刘某在本次事件中,因未造成两名原告受伤,故对本次纠纷不承担责任。原告李某遛狗不拴绳的行为亦是本次事件的起因,且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原告李某在夺下木棍后向被告王某进行挥舞,故原告李某对本次事件的起因和发展存有一定过错,应负本次纠纷次要责任。故原告李某应自行负担其合理经济损失的20%。
一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狗主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3544.34元,此外判决张某赔偿狗主衣某检查费993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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