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板材经过村庄,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与村道破损有关,当事人起诉村委会索赔,法院怎么判?
一日,无锡市锡山区的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李某运送板材。途经当地一村内部道路时,因路面多处破损坑陷,张某闪避不及,车辆陷入坑洼后发生侧翻,导致李某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与该路段所属村委会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路段为村内部道路,存在多处破损坑洼,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未及时履行养护、修缮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张某途经坑洼路面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且车辆超载载货,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三轮车禁止违规搭载人员仍乘坐,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张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村委会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村委会实际承担27%(30%*90%)的赔偿责任,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提醒,道路的日常维护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出行安全。村委会等道路管理主体,对辖区内的道路负有法定的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对破损路段应及时修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识,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及乘客,驾车出行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载、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行经路况不佳的路段时,务必谨慎观察、减速慢行,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建立规则意识,以防发生事故,导致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通讯员 李亦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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