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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套拆迁房,牵出一段45年的婚姻、两代人的亲情与一场遗产争夺。

当继母将房产全部留给娘家弟弟,亲生子女还能分到属于父亲的那一份吗?

1978年,孙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孙先生带来五个成年子女——孙某1至孙某5,最小的当时已27岁。赵女士无其他子女,其父母早年去世,仅有一位亲弟弟赵某6。

2002年,赵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安置协议》,将位于南所胡同的老宅(原为其母亲承租)置换为一套回迁房——后来被称为一号房屋。协议签署时,孙先生仍在世。购房款支付及房价计算中,明确折算了孙先生35年工龄,优惠比例近三分之一。

2003年,孙先生去世,遗产未分割。2006年,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女士个人名下。2016年,赵女士立下遗嘱:“我名下的一号房屋是我个人财产,我去世后全部留给弟弟赵某6。”2023年,赵女士离世。

孙某1等五兄妹得知遗嘱内容后震惊不已。他们表示,父亲工龄用于购房,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继母有权处置自己份额,父亲那半套理应由五人继承。此外,他们四十五年来始终关心继母,“逢年过节探望、生病时送医送药”,已形成扶养关系,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分配。

而赵某6则坚决反对。他称,姐姐再婚时五名继子女均已成年独立,从未共同生活;姐姐晚年由他女儿照料,丧事也由其操办。所谓“赡养”只是礼节性探望,不构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更重要的是,房屋登记在姐姐一人名下,遗嘱合法有效,应归他全部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三:

一、一号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二、孙某1–孙某5是否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三、遗嘱效力范围如何界定?

关于房屋权属,法院指出:虽然产权证于2006年办理,但拆迁协议签署于2002年,正值孙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且明确使用了孙先生工龄。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享有50%份额。

关于继承人资格,法院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需有长期共同生活、经济供养或生活照料等实质行为。本案中,五名子女在赵女士再婚时均已成年,无证据证明其对赵女士提供了主要赡养。偶尔探望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故不构成拟制血亲,无权继承赵女士遗产。

关于遗嘱效力,法院认定:赵女士所立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对其个人50%份额的处分有效;但对孙先生50%份额的处分无效,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判决:

孙先生的50%份额,由赵女士与五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每人得1/12;

赵女士享有的7/12份额(含其继承自孙先生的1/12),依遗嘱由其弟弟赵某6继承;

一号房屋由赵某6占7/12,孙某1–孙某5各占1/12。

这起案件传递两个重要信号:

第一,房产登记时间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关键看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

第二,“继子女”不自动获得继承权,必须有真实、持续的扶养事实支撑。

作为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的律师,我们建议:

若父母再婚,子女应保留工龄使用、出资、照料等证据;

为避免争议,可在父母健在时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遗嘱虽好,但只能处分个人财产,越权部分无效。

法律不否定亲情,但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

如果您正面临继母/继父将房产留给娘家人的困境,或担心父亲工龄换的房被完全剥夺,请不要沉默。专业的事,应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房产继承、继子女继承权、工龄折算、遗嘱效力等复杂家事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