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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北京房产。小女儿拿出两份手写遗嘱,称父亲将房子留给自己。

大女儿却怒斥:“日期涂改、字迹不一、还有母亲签字——这遗嘱根本无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女儿——关键在于:对方未申请鉴定,也无证据推翻真实性。

2014年12月15日,78岁的李先生写下两份内容几乎相同的自书遗嘱。

第一份写道:

“我死后将我和我爱人共有的一号房屋给我女儿李某1,存款给我爱人张女士。”

落款有“李先生”签名和日期“20141215”,但“2014”数字前被划掉,旁边又重写了一次。母亲张女士也在下方签了名。

第二份遗嘱内容一致,但落款日期“2014”中的“1”由“0”涂改而来。李某1解释:父亲写字习惯如此,数字常需修正;因担心母亲签字影响遗嘱性质,当天又重写了一份纯父亲笔迹的版本。

2021年,李先生去世。小女儿李某1与母亲张女士起诉,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先生的50%归李某1;

存款归张女士。

大女儿李某2强烈反对,提出质疑:

遗嘱有涂改,不符合《民法典》“注明年月日”要求;

“李”字前后不一致;

母亲签字涉嫌共同遗嘱,处分了自己份额;

父亲是教授,不可能连日期都写错;

两份相同遗嘱不合常理……

而二女儿李某3则书面声明:尊重父亲意愿,如有份额,全部赠与妹妹李某1。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是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虽然两份遗嘱存在数字涂改,但:

涂改处未改变遗嘱实质内容;

日期整体清晰可辨(均为2014年12月15日);

李某1对涂改作出合理解释(老人书写习惯);

更重要的是——李某2虽质疑真实性,却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医疗记录证明父亲无行为能力。

法院指出:持有遗嘱一方完成初步举证后,质疑方应承担反证责任。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遗嘱真实有效。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50%属张女士个人财产,另50%由李某1继承;

所有银行存款归张女士所有(依遗嘱);

驳回李某2全部抗辩。

这起案件传递一个关键规则:自书遗嘱允许合理涂改,只要不影响真实意思表达;质疑者若不申请鉴定,法院通常采信遗嘱效力。

作为处理过大量遗嘱纠纷的律师,我们建议:

老人立自书遗嘱时,尽量使用规范日期格式,避免数字涂改;

若确有修改,可在旁签名确认;

对方质疑遗嘱时,是否申请鉴定是胜负关键——沉默等于认输。

法律保护真实意愿,但也要求当事人积极举证。

如果您正面临“遗嘱有涂改被质疑”“异地兄弟姐妹争产”或“再婚家庭继承”等难题,请不要被动等待。专业的事,应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自书遗嘱效力、涂改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等复杂家事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