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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签合同

躲不开“买卖合同”这四个字

可别小看这张纸

签对了是护身符

签错了就是“坑自己”

今天我们不讲大道理

只聊十个最实在的问题

——企业买卖合同的“十大雷区

一次讲明白

划重点

1

合同非得白纸黑字吗?口头说行不行?

2

合同上盖了章,就万事大吉了?

3

跟我签合同的人,到底能不能代表公司?

4

货交出去了,怎么证明我交了?

5

货在路上坏了,算谁的?

6

收到货发现有问题,多久内提才算数?

7

东西质量好不好,到底谁说了算?

8

合同签了才发现有问题,能当它无效吗?

9

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能单方面解除吗?

10

对方违约了,我能要多少赔偿?

Q1

合同非得白纸黑字吗?口头说行不行?

行,但劝你别。

口头约定当然可以成立合同,但万一对方翻脸不认账,你拿什么证明?送货单?发票?这些都能当证据,但前提是——你得有。

防坑小贴士

▸能签书面合同,就别省这个事;

▸合同里写清楚:谁、买啥、多少、啥价、啥时交货、谁签收、啥时候付款;

▸如果实在没签,送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一定留好,关键信息别遗漏。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否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Q2

合同上盖了章,就万事大吉了?

不一定。章是真的,人不一定“真”。

法律上有个词叫“人章关系”——章是真的,但盖章的人没权限,会影响合同效力。比如,一个普通员工偷偷在大额订单上的担保人处盖了公章,公司不认,你怎么办?

防坑小贴士

▸不光看章,还要看盖章的人是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最稳妥;

▸涉担保等特殊事项,查查对方公司章程,看看对方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Q3

跟我签合同的人,到底能不能代表公司?

这题叫“表见代理”和“职务代理”,听上去绕,其实就一句话:你有没有理由相信他有权签?

如果对方穿着工服、在公司办公室签、以前也这么签过,那你大概率是“善意相对人”,合同有效。反之,如果路边随便找个人签,事后对方不认,你只能认栽。

如果对方就是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你大概是可以相信他是能够代表公司的。

防坑小贴士

▸看对方有没有授权委托书;

▸看他的职位和签的合同匹不匹配(比如采购经理签采购单,合理;保洁阿姨签百万大单,警惕);

▸第一次合作,多留个心眼。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Q4

货交出去了,怎么证明我交了?

送货单上签字的那个人,很重要。

很多纠纷就卡在“我没收到货”这句话上。你说送了,他说没收到,法官看什么?看单子。

防坑小贴士

▸送货单上写清楚: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签收人最好是合同里写好的那个人,如果不是,得有授权;

▸签收单原件保存好,别拍个照就扔了。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Q5

货在路上坏了,算谁的?

看交付没交付。

交付前,风险是卖家的;交付后,风险是买家的。简单说:货到你手里之前出事,卖家赔;到你手里之后出事,你自己扛。

例外情况:

买家拖着不收货,风险提前转移给买家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一签,风险就转移给买家

卖家故意发坏货,风险不转移,卖家全责

防坑小贴士

▸合同里写清楚:啥时交、在哪交、谁负责运输、风险负担;

▸中途变更交付时间地点,一定留书面记录。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6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Q6

收到货发现有问题,多久内提才算数?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要“及时”,卖家恶意则无期限限制。

法律给你留了“合理期限”——但不能拖太久,最长不超过两年或质量保证期内通知卖家。如果是隐蔽瑕疵(比如用了一段时间才发现),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防坑小贴士

▸收货后尽快检验,发现问题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别拖到付款后才说“东西不行”,有可能晚了;

▸合同里约定一个合理的检验期,别太短(否则验不完)。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Q7

东西质量好不好,到底谁说了算?

合同说了算。

如果合同里没写,那就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一层层往下套。最怕的是写得模糊不清,双方各说各的。

防坑小贴士

▸合同里写清楚质量标准,别只写“合格品”;

▸如果有样品,封样保存,拍照留底;

▸真有争议,申请鉴定是最后办法,谁主张谁举证,别光嘴上说“质量不好”。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6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Q8

合同签了才发现有问题,能当它无效吗?

难。合同无效不是你说是就是的。

法律对合同无效有严格规定:比如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等。一般的小瑕疵,不够格。

防坑小贴士

▸别指望“合同无效”来救你,那是最后一张牌;

▸如果真有可能无效,最好想好无效后咋处理。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9

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能单方面解除吗?

分情况。

双方商量好→协议解除

合同里写了→约定解除

符合法定情形→法定解除(比如对方根本违约)

解除时间也很关键:通知解除,对方收到通知那天算;起诉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那天算。

防坑小贴士

▸解除合同前,先确认自己有没有解除权;

▸解除通知发出去,留好邮寄凭证;

▸如果起诉解除,诉状里写清楚:我要解除合同,理由是啥,啥时候解除。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损失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Q10

对方违约了,我能要多少赔偿?

填平你的损失,但别想发财。

违约金(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你得搞清楚。

违约金约定多少算多少,但过分高了,可请求法院调低(超过损失30%就算“太高”);

直接损失:货坏了、钱亏了,实打实的;

可得利益损失:本来能赚的钱,因为对方违约没赚到,比如转卖差价。

防坑小贴士

▸违约金别写太高,法院不支持反而麻烦;

▸想要可得利益,得证明“本来肯定能赚到”;

▸对方违约,你及时止损,别让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自己扛。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 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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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由AI生成

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陈依婷

审核:王婷婷 石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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