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万借款,个人借的却进了公司账,该谁还?
一个拖了十年的“烂账”
多年前,陈某某陆续借给魏某某305万元。
七笔借款,时间跨度好几年。有的转账,有的现金。有的签了合同约定利息,有的只打了张借条。借款用途,是魏某某名下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后来,魏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归还确认书》,把七笔借款一笔笔列清楚,承诺了一个还款期限。
但承诺到期后,钱没到。
催了又催,拖了又拖。魏某某先是说“再等等”,后来干脆不接电话。305万,就这样成了一笔“烂账”。
陈某某找到陈春丽律师的时候,带了一袋子材料: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确认书……时间跨度长、借款笔数多、证据材料杂。他问了一个问题:“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第一个问题:利息怎么算?
翻开这七笔借款的记录,情况很不一样。
有三笔,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利息,月息1.5%或1.8%。另外四笔,借条上只写了本金,利息没写。陈某某说当时口头约定了,但魏某某不认。
按照法律规定,没写利息的借款,借期内利息法院不支持。这是硬杠杠,绕不过去。
陈春丽律师的做法是:不纠缠“口头约定”这事,而是换一个角度。
她注意到,《借款归还确认书》里有一句话:“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归还”。这意味着,从那个期限之后,这笔钱就逾期了。逾期之后的利息,法律是支持的。
她的方案是:三笔有约定的,按合同利率算到某个时间点,之后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计息;四笔没约定的,借期内不要利息,但从逾期之日起按LPR计息。
这个方案既没有硬碰硬地去争“口头约定”这种说不清的事,又把利息损失最大限度地争取了回来。
第二个问题:该谁还?
比利息更麻烦的,是责任主体。
魏某某说:钱是公司用的,我只是法定代表人,应该公司还。
地产公司说:借款合同是魏某某个人签的,跟公司没关系。
两个被告互相推,陈某某夹在中间,不知道该找谁。
陈春丽律师翻出了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这条规定说得很清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如果钱用在了企业生产经营上,出借人可以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还。
她调取了证据,证明这305万全部用在了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上——买材料的单据、付工资的记录、项目现场的施工资料,一笔一笔,清清楚楚。
法庭上,她的逻辑很简单:钱进了谁的项目?谁得了利?谁就该负责。
第三个问题:330万的“还款”是真的吗?
地产公司又抛出了一份转账记录,声称已经还了330万。
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陈某某不仅拿不到钱,可能还要倒贴。
陈春丽律师没有慌。她把每一笔转账记录翻出来,一笔一笔核对。
发现了两个问题:
第一笔300万,是地产公司转给陈某某的。但第二天,陈某某又按地产公司出纳的要求,把这笔钱转回了魏某某的个人账户。转了一圈,又回到原点。这不是还款,是“闭环转账”。
第二笔30万,转账备注写的是“工程款”。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款项,跟这七笔借款没关系。
她的结论很干脆:330万还款,一笔都不该抵扣。
裁判结果:三个问题,三个答案
法院的判决,几乎照单全收了陈春丽律师的意见。
关于利息:三笔有约定的,按合同利率计到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LPR的四倍;四笔没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按LPR计息。
关于责任主体:魏某某作为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魏某某与地产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330万“还款”:300万是闭环转账,30万是工程款,均与本案无关,不予抵扣。
七笔借款本金305万元,一分不少,全部支持。
办案手记:证据不怕多,就怕乱
回看这个案子,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法律有多深奥,而在于证据太乱。
七笔借款,时间跨度好几年,有转账有现金,有合同有借条,有约定利息有没约定的。放在一起,很容易理不清。
陈春丽律师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写起诉状,而是做了一张表。七笔借款,时间、金额、利息约定、交付方式,一行一行写清楚。法官拿到这张表,不用翻一堆材料,就知道案子是怎么回事。
这也是她处理复杂案件的一贯思路:把乱的理清,把散的串起来,让证据自己说话。
(注:本文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汉台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内容基于可查证的法律文书进行客观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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