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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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担保人试图通过 “受让债权” 的方式,以新债权人身份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以此规避《民法典》下担保人之间追偿的严格限制。
那么,担保人受让担保债权后,能否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在《靖州康尔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靖州康尔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担保人受让担保债权,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担保人之间追偿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担保人受让债权(视为承担责任)后,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 1: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情形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份额- 例如:合同约定 “全体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一方代偿后,其他保证人平均分担”。
- 规则: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例如:多个保证人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共同签字,未约定追偿,但构成 “默示连带共同担保”。
- 规则:按比例分担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无上述约定、也未在同一份合同共同签字的,即使受让债权,也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仅能向债务人追偿。
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防控1. 签约前:锁定追偿权(避免受让债权后被动)
- 明确约定追偿:在担保合同中书面约定“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及分担比例”,或约定 “连带共同担保”。
- 共同签署合同:多个担保人尽量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构成法定追偿基础。
- 避免独立签约:不单独签订保证合同,防止丧失法定追偿权。
- 保留凭证:留存债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债权人收款确认书,证明 “受让并清偿”。
- 正确主张权利:不以 “债权人” 身份起诉其他担保人,而以 “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身份,依据第 13 条主张份额追偿
- 先向债务人追偿:无特别约定时,先起诉债务人,执行不能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周军律师提醒,担保人受让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法律上视为 “承担担保责任”,不能以新债权人身份要求其他担保人担责;仅在约定追偿、连带共同担保或同签合同三种情形下,才可按份额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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