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瓶装燃气无证经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裁定准予执行9万元罚款处罚,却以违法所得认定有误、过罚失衡为由,驳回行政机关没收111万余元违法所得的申请,明确行政处罚需恪守过罚相当、比例原则,合法成本应依法剔除。
2019年5月至2023年9月,徐某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当地非法供应瓶装燃气。2024年11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公安部门线索立案调查(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2025年4月作出罚款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1万余元的处罚。徐某逾期未复议、未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执法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无证经营行为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违法事实清楚。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9万元罚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与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准予执行。
针对百万元没收申请,法院指出,没收违法所得旨在剥夺违法者不正当收益,而非过度惩戒。违法所得“原则不扣除成本”并非绝对,本案中徐某从正规燃气公司采购合规气源,仅赚取每瓶5元至10元的差价,购气成本属合法支出,与违法收益独立不混同,不应计入违法所得。执法局将全部交易总额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剔除合法成本,导致处罚失衡,违背公正与比例原则,故驳回该没收申请。
法官表示,违法所得认定需紧扣“违法行为直接取得”核心,合法且与违法无涉的成本应依法剔除。行政处罚既要惩戒违法、守护公共安全,也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罚力度必须与违法事实匹配。法院驳回百万元没收申请,并非纵容违法行为,徐某的违法差价收益仍将依法追缴,其行为也已通过罚款受到惩戒。此次裁判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规范了行政机关执法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在法治框架内公平实施,兼顾监管力度与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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