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

摘要&关键词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演进,社交媒体账号已演变为承载公民个人实名信息、社交关系及经济价值的综合载体。由账号持有者、倒卖中介及终端购买者构成的非法交易链条,严重冲击了国家网络实名制监管秩序。本文立足于刑事法理与实务观察,深度剖析该链条中各方主体的刑事责任。研究认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自决权”受限于法秩序的整体性评价,个人同意并不当然阻却中介方与购买方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特别是结合近期颁布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网络犯罪呈现出从“结果惩治”转向“生态治理”的从严态势。通过对“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确界定与链条式犯罪的实质研判,本文旨在为司法机关提供精准的法律适用参考,并为网络空间治理与行业合规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账号倒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同意;网络犯罪防治法;实名制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账号倒卖黑产的法理困局

一、问题的提出:网络账号倒卖黑产的法理困局

在数字经济浪潮中,社交媒体账号的价值已远超其作为虚拟通讯工具的初衷。在抖音、小红书等高流量平台,由于平台风控策略与营销需求的对冲,产生了一个规模巨大的账号倒卖“黑市”。在这一黑市中,处于链条顶端的持有者(以下简称“A”)往往通过出租、出售自身实名账号获取微利;中间商(以下简称“B”)通过“地推”或“网推”手段批量收集账号,进行所谓的“养号”与“分装”;而终端购买者(以下简称“C”)则利用这些账号实施精准营销、引流甚至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社交账号黑产的案件呈现出法律适用上的诸多争议。核心问题在于:若账号是持有者自愿卖出的,后续流转行为是否仍具“非法性”?若持有者仅具有概括性明知,刑事责任如何传递?这些问题触及了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效力边界。[1]与此同时,国家治理网络犯罪的范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2026年1月公布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防治法(草案)》)明确提出了“生态治理”的新逻辑,旨在摧毁“资源供给—工具开发—推广引流—资金流转”的完整链条。在此背景下,准确界定倒卖链条中各方的刑事边界,不仅是司法审判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战略问题。

二、账号作为“个人信息”载体的性质认定与合规基础

二、账号作为“个人信息”载体的性质认定与合规基础

分析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明确社交媒体账号的法律属性,即其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一)社交账号信息的复合性与识别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社交账号并非单纯的虚拟数据,它具有三重法律属性:

1.实名关联性:依据《网络安全法》及《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社交账号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底层绑定了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实名手机号乃至生物识别等信息。

2.私密轨迹性:账号内含有的私信记录、关注列表、点赞记录及行踪轨迹,均属于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敏感信息。

3.财产价值性:账号积累的粉丝量与权重使其具备虚拟财产特征,但该属性必须依附于其背后的个人身份信息。

因此,买卖社交账号本质上是对账号所承载的个人实名信息、通讯秘密及行为轨迹的系统性处分。

(二)国家实名制监管规定的法律基石

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构成要件的审查中,需明确社交账号倒卖行为所触犯的法规底层逻辑。如下表所示,我国已建立起多层次的账号管理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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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释》第二条予以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上述表格中的部分文件共同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任何规避实名制、将账号作为商品流转的行为,在程序上均具违法性。

三、持有者刑事责任的阶层化认定

三、持有者刑事责任的阶层化认定

持有者作为账号的初始注册者,其责任认定需区分不同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

(一)明知用途时的重罪共犯逻辑

当持有者明知他人收购其账号是为了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时,其行为已构成下游犯罪的帮助行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若仅具有“概括性明知”,则通常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独立行为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即便持有者不知道具体非法用途,其行为仍可能触法。若多次出售账号且获利达到5000元以上,或出售账号包含敏感身份证信息超过50条,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根据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不论是否获利,均可处以行政拘留。

四、个人同意在刑事评价中的效力局限

四、个人同意在刑事评价中的效力局限

本链条的核心争议在于:中介方与购买方的行为是在持有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是否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一)个人同意的法秩序评价

“个人同意”虽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合法性基础,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并非绝对免责事由。高艳东教授指出,刑法应站在整体法秩序的立场上进行实质评价,账号注册者同意出卖信息,不影响购买者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理依据在于,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权益,还涉及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身份证等实名信息具有双重属性,公民出卖自己的身份信息必然会损害社会秩序,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且不能作为购买者免责的理由。[2]

(二)同意的“瑕疵”性分析

有效的同意必须基于“充分知情”。在账号倒卖链条中,中介与购买者往往隐瞒了账号被用于黑产或诈骗的真实目的。持有者在不知情下作出的“同意”属于被欺骗而产生的瑕疵意志,不能阻却后续获取行为的非法性。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他人提供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而中介方通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信息流转处于失控状态。

五、倒卖者B与购买者C的刑事责任分析

五、倒卖者B与购买者C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倒卖者B的刑事责任:从“中介”到“推手”

B作为账号的批量收集者和分发者,是黑产链条的关键纽带。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向他人出售”行为。即使B辩称获得了A的同意,但在没有获得A明确授权“向第三方二次转售”的情况下,B的行为依然构成了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由于B通常涉及批量化操作,其交易账号数量极易超过5000条,或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在此种情形下,B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顶格处罚。

(二)购买者C的刑事责任:非法获取与目的犯

C向B购买账号,其主观恶意极强。C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包含实名信息的账号,本身即符合“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C不能主张其获得了A的授权,因为其并没有与A产生直接法律联系,其购买的是一个包含他人身份、隐私的“数据包”,在主观上显然具备“应知”其来源非法的故意。若C购买账号是为了实施诈骗,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常择一重罪或数罪并罚。即便其仅用于“商业推广”,若违反了国家禁止流量造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定,亦可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

六、《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视角下的治理转向

六、《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视角下的治理转向

近期颁布的《防治法(草案)》标志着我国治理思路从“结果惩治”转向“生态治理”。

(一)治理范式的革命

《防治法(草案)》强调前端预防与条件治理。法律不再仅关注最终的犯罪结果,而是对“资源供给节点”进行前置规制。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大量持有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属于扰乱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行为。

(二)核心条款的指引作用

草案第十四条严厉打击批量控制账号、批量接收验证码的软件工具,从源头上否定了中介方行为的正当性。同时,草案压实了平台的监测与处置义务,并引入了更具灵活性的“明知或应知”主观认定标准。在链条式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处于非正常交易环节、获取了非正常利益,司法机关即可推定其主观明知。

七、结论与实务合规建议

交账号倒卖黑产是一个典型的多主体、多环节犯罪链条。持有者的“同意”在法秩序的整体性审查下无法为中介与购买者的刑事违法性提供豁免。

(一)对办案机关的建议:穿透式打击

1.实质性评估“国家有关规定”:在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不应仅局限于《刑法》,而应穿透式地援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参考即将施行的《防治法》,夯实“违法性”基础。

2.强化主观推定的证据链:对于C这类购买者,应重点收集其非正常交易路径、低成本高收益、以及对验证软件的依赖程度等证据,以此击穿其“主观不知”的辩解。

3.注重财产刑的惩戒:加大对B、C违法所得的没收与罚金刑力度,通过剥夺其再犯能力实现“去动力化”治理。

(二)对平台方的建议:守门人责任

1.建立账号异常流转预警模型:通过技术手段监测账号在实名信息、登录设备及地理位置上的突变。对疑似被倒卖的账号,应及时采取“二次实名核验”或冻结措施。

2.完善用户救济与教育机制: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应加大法律普及,明确告知用户出租、出售账号的法律风险(如治安拘留、金融封禁),引导用户主动通过官方渠道处理账号异议。

(三)对个人的建议:珍惜信用,远离诱惑

1.严守个人实名底线:不要为了几十元、几百元的微利而出租、出借实名账号。在这个全链条惩戒的时代,一个账号的售卖可能导致自己终身无法办理金融信贷、无法新办移动号码,其成本极高。

2.规范处分虚拟资产:如果确需转让具备商业价值的账号,应在不违反法律和平台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平台授权的官方途径进行实名变更,确保信息的合法脱敏与安全移交。

在数字法治的新征程中,唯有全链条各方共同发力,方能遏制黑产蔓延,真正实现从“生态战争”向“数字清朗”的跨越。

参考文献

[1]姚万勤.“知情同意”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出罪机制[N].澎湃新闻,2024-01-03.

[2]高艳东.经同意买卖个人信息也属违法犯罪[N].检察日报,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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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北京青年刑辩法庭大赛冠军,最高检刑事申诉律师库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北京市律协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作为业内以“靠谱、专业、有拼劲”著称的新生代刑辩专家,徐律师长期深耕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不仅在新型网络犯罪领域建树颇丰(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更专攻高端经济犯罪,业务深度覆盖税务、金融、走私、高管职务犯罪、重大食药、复杂刑事资产定性及刑事财产保全与执行等高净值领域。

其代理案件多次引发行业关注,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检官方报告,并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无罪及国家赔偿。在最复杂的商业与刑事交织危机中,为您捍卫自由与核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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