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规定,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

为保障社会公众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特指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等17家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上海市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具体名单详见附表),被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当无偿为社会公众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表

上海市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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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上观号作者:上海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