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引领示范作用,宿迁中院连续多年开展优秀文书评选活动。为做实优秀文书评选“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加大优秀文书“审学研”力度,特开设“优秀裁判文书是如何炼成的”栏目,让承办法官亲自谈体会、讲心得、传经验,推动全市法院涌现出更多精品文书。

本期,邀请部分“2025年度十佳优秀裁判文书”获得者分享撰写文书的心得感悟,展示释法说理的思维过程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方法。

泗洪某公司与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4)苏13民再68号

审判组织

审判长:朱千里

审判员:高曼丽(承办法官

审判员:庄云扉

承办法官说

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多个诉讼环节,事实复杂,争议较大。撰写文书时,需要先厘清程序争议,再分析拆解诉求,按逻辑层次归纳争议的焦点。面对无书面代持协议的核心难点,裁判说理立足原始客观证据,分别从公司设立背景、验资及注册过程、资产来源、经营管理及身份关联等多个维度,结合日常经验与逻辑推演,重点围绕实际出资、实际经营、股东权利行使等关键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还原股权代持的真实意思表示。文书撰写中,兼顾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先夯实代持关系成立的事实基础,再依次论证显名登记的正当性,以及本案第三人受让股权代持人转让的股权不构成善意取得,层层递进释法说理,最终形成完整逻辑闭环。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需以严谨逻辑串联证据链条,用充分说理回应争议,方能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彰显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上海某电器公司等与江苏某贸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苏13民终881号

审判组织

审判长:徐宁(承办法官)

审判员:刘路路

审判员:董大千

法官助理:刘孟坪

承办法官说

本案系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复合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涉案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是否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被告是否实施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各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界定等问题。合议庭仔细分析案情,认真研判法律,充分考虑数字经济背景下产品营销的特点,依法认定原告首发产品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装潢,认定被告同时存在仿冒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叠加式侵权模式的损害赔偿确定规则进行探索。本案裁判对电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纠偏,对促进电商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因本案裁判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了充分回应,当事人收到判决后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取得了较好的裁判效果。

杨某杰与某公司、重庆某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苏1311民初8441号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保锦

法官助理:杨伊凡

承办法官说

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是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的最终呈现。撰写这篇判决书时,我始终在思考三个问题:一是在案涉白酒已灭失且真伪不明的情形下,酒水价值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二是承运人的过错行为能否排除保价条款的适用;三是寄件人不实保价与承运人过错之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事实复杂、直接证据少,一旦判决不当,可能对保价规则适用甚至物流行业带来不良影响。如何全面梳理涉案证据,有理有据回应上述焦点问题成为关键。为此,我以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为重点,以加强释法说理、完善裁判文书逻辑架构为目标,充分利用“一库一网”提供的智力支持,通过对聊天记录、从业者经验、交易线索等证据链条的综合分析,厘清了实际损失认定、保价条款排除适用等问题,从而对双方当事人的各自责任比例作出准确划分。同时,对上述三个焦点问题的逐一回应、充分论证,力争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终在一审判决后即实现定分止争。

沭阳某医疗公司与刘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苏1322民初18465号

审判组织

审判长:王蕾(承办法官)

人民陪审员:周立进

人民陪审员:仲崇进

承办法官说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监事代表诉讼的适用边界。在审理过程中,我始终围绕公司法立法目的、监事职权法定边界、诉讼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要求等关键问题展开思考,力求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厘清监事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界限。

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我坚持职权法定、对象法定、程序法定的裁判思路,从三个层面展开释法说理:一是回归公司法立法本意,明确监事代表诉讼是公司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其行权对象仅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扩张至外部主体;二是严格审查被诉主体身份,认定本案被告属于公司外部交易相对方,并非监事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三是清晰区分救济路径,指明公司利益遭受外部人员侵害时,应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主张权利,并须遵循法定前置程序,监事无权直接代为起诉。

通过体系化解读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本案最终明确了监事代表诉讼不适用于公司外部侵权人的裁判规则,既恪守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力分工,又确定了类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力求以精准裁判明晰规则、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诉讼秩序的有机统一。

叶某军等污染环境案

(2024)苏1302刑初536号

审判组织

审判长:沈金龙

审判员:叶春花(承办法官)

审判员:李夫宝

承办法官说

本案系社会关注度高的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同一生产线产生的污泥,在不同地点、不同检测中分别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与有害物质,鉴定意见看似矛盾。作为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沉下心梳理全案证据,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程序是否符合鉴别标准,同时向环境领域专家咨询,从原辅材料波动、生产工况变化、处理工艺差异及倾倒后外环境影响等方面,客观阐释不同条件下鉴定结果存在差异的科学依据,厘清看似矛盾背后的合理性,经综合审查认为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与合理性,且鉴定程序合法,应予采信。在文书打磨阶段,我学习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撰写方式,主动向资深法官请教,希望能够在文书写作方面更显层次和深度,尽可能说理严密、论证充分、结构清晰。

王某故意杀人案

(2024)苏1311刑初384号

审判组织

审判长:马柏华

审判员:单迪(承办法官)

审判员:姜丽娜

人民陪审员:赵红

人民陪审员: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李文平

人民陪审员:唐向征

承办法官说

本案系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坚持辩解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且是主动放弃犯罪。本案的审理难点:一是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二是犯罪形态的认定。我在制作文书时,以问题为导向,围绕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方式、打击部位、打击次数、打击力度、行为表现等方面详细阐述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同时,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态、危险性及犯罪后的处置行为,认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在具体分析评判时,不是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而是侧重与指控被告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的关键证据进行分析评判,突出重点。在文书说理方面,先是讲清案件的事实,简明扼要的概括说明争议的事实,对于关键情节准确的予以点出,在事实的基础上讲明法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标准进行分析,最后做出判决。

文:审信处

校编:陈雅君

审核:王旺、李瑞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