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XX公司在金融借款担保案一审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看似败诉定局。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黄蓉律师接手二审,凭借独特辩护思路成功扭转乾坤。

在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一审时扬州市XX公司陷入不利局面。原告扬州XX银行要求被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扬州市XX公司虽辩称担保合同是原总经理私自签订,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未采纳其意见,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转机
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临危受命,接手二审。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经验丰富。她仔细审查案件,发现一审中扬州市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担保合同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关键问题。
独特辩护
黄蓉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原告作为专业金融业务单位,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她指出,扬州市XX公司的股东为XXXX公司、汤XX、汪X,其中XXXX公司持股比例为77%,汤XX持股比例为20%,而原告提供的《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存在诸多疑点。“王XX”、“贰佰”、“连带责任保证”等字样为手写,且无法确定该决议是否经过合法的股东会程序。黄蓉律师认为,原告应承担更严格的审查责任,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中扬州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为扬州市XX公司成功逆转了战局。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黄蓉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独特的辩护思路,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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