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证监局)
来源:贵州证监局
当事人:姜伟,男,1961年12月出生,时任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董事长,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州百灵和姜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姜伟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姜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贵州百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贵州百灵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贵州百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姜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销售单据、会议决议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姜伟及其代理人除同意贵州百灵意见外,还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其一,核心职责为战略与研发,不直接分管财务和销售费用核算,无权干预公司财务事宜,无放任违法行为,主导推进整改,已勤勉尽责。其二,对其500万元罚款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被罚款。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与法定情形和类案不相符,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姜伟请求撤销拟对其的全部处罚决定,包括警告、500万元罚款及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姜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其所称无权干预公司财务事宜不成立。案涉期间,其明知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仍主持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并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公司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属于财务造假,姜伟所称主动推进整改不属于整改纠错。其二,姜伟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对其给予警告、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我局对姜伟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姜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姜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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