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湖南长沙,一女子上班时抓了个小偷,小偷恼羞成怒,直接扇了女子耳光,店长给女子发了66元红包,然后向公司给女子申请500元“委屈奖”,却被公司驳回,理由是:女子也还手了,顾客同样受到伤害,不符合委屈奖评定标准。“小偷”竟成了“顾客”?这个破公司,真是玩不起,女子愤怒辞职。
一、抓小偷挨了打,公司却说“你也还手了”
段女士在一家知名百货零售品牌店上班。这天她正整理货架,发现一个穿黑夹克的男人在偷东西。她悄悄跟上去,等对方走到卖场出口时,上前拦住。
男人一开始装糊涂,段女士指了指监控的方向,对方当场急了——抬手就扇了她一耳光,一边打一边骂。段女士半边脸发麻,本能地回了一下手。旁边的导购和保安赶紧过来,把人控制住,送去了派出所。
店长当场给她发了66元红包,说会帮她向公司申请500元“委屈奖”,毕竟她是为店里抓小偷才受的气。段女士虽然脸疼,心里还算暖,觉得这巴掌没白挨。
可等了几天,店长带回的消息让她傻眼了:申请被驳回。理由是——她还手了,不算完全“受委屈”;而且“顾客”(也就是那个小偷)同样“受到了伤害”,不符合委屈奖的评定标准。
段女士气得浑身发抖。自己维护卖场利益被打了,还手难道不正常?小偷打了左脸,还得把右脸凑过去?公司2024年4月才设的委屈奖,承诺店员被顾客殴打就给500元,现在反过来把小偷当“顾客”来同情?
她越想越憋屈,当天就交了辞职报告。
二、同事替她不值,她说不是钱的事
这事在卖场传开后,同事们都替她抱不平。有人说公司太不近人情,以后谁还敢管小偷?也有人说她太冲动,为500块丢了工作不值得。
但段女士心里清楚,她不是在乎那500块,是咽不下这口气——自己站在理上,却要受这份窝囊气,这样的班,不上也罢。
记者联系该店,对方只说赔偿事宜已经跟段女士沟通好了,让记者去问她本人。
三、法律分析:小偷不是“顾客”,还手是正当防卫
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小偷算不算“顾客”?第二,段女士还手算不算违规?
从法律上看,《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保护,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
本案中,段女士被小偷扇耳光后还手,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合理防卫,不是主动挑衅。公司把小偷认定为“顾客”,以“还手”为由驳回委屈奖,既违背事实,也曲解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
公司设立奖项却不兑现,还混淆侵权者与顾客身份,本质上是逃避对员工应尽的保障义务。这样做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以后店里再有员工看到小偷,还会不会管?恐怕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写在最后:别让“委屈奖”变成“寒心奖”
段女士辞职,不是因为500块钱,而是因为公司把“小偷”当“顾客”,把“正当防卫”当“违规”。这种操作,表面上是省钱,实际上是寒了员工的心。
一个正常的公司,员工为了店里利益受了伤,应该撑腰才对。结果倒好,不但不给奖励,还来一通歪理,把责任往员工身上推。这样的公司,留得住人吗?
有人说段女士不该还手,应该等着公司来处理;也有人说,这种公司早点离开是好事。你怎么看?如果你是段女士,这500块的“委屈奖”,你还想要吗?
来源: 湖南当地媒体报道、涉事品牌店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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