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本是件开心事,一旦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成行,退团、退费就容易引发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3月31日就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某、李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欧洲七国十三天旅游团,已预交一万元定金并配合该旅行社办理了签证申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已就出发时间、团费以及行程单等内容达成了一致,并就退团、退款的条件进行过沟通。

出发前,游客因个人原因无法成行,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旅行社以游客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武清法院,主张旅行社为张某、李某预付的酒店、机票、签证、景区门票等费用无法退款,请求二人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与某旅行社已就旅游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双方依照约定履行了交付定金、办理签证等义务,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张某、李某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方面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旅游者在开始旅游之前提出退团,应当向旅行社支付必要合理的实际损失。旅行社要求张某赔偿地接费用和景点门票不属于必要合理开支,旅行社可以通过退票或其它手段减少损失的扩大。同时,旅行社也没有对张某尽到提示告知义务。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判决由张某、李某向旅行社承担未出行部分的合理赔偿费用2万余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