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邹竣麒 记者刘胤衡)骑手在等单途中发生事故,公司要担责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份判决给出明确答案:骑手身着工服、为接单前往商圈等待的行为,属于履职的预备环节,配送公司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外卖骑手杨某身着公司统一制服、携带配送箱,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商圈准备接单途中,与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距杨某完成上一笔订单已过去约5小时。程某就车辆损失向杨某、杨某所在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配送公司辩称,杨某事发时并未进行配送,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外卖骑手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以“是否正在接单配送”为唯一标准,应结合外卖行业运营特点、骑手履职外观、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本案中,杨某与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其提供的配送服务系公司主营业务,双方存在管理关系,并非完全独立的承揽关系。事发时杨某具有明显的履职外观,前往商圈等候接单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属于为履行职务所做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应认定杨某事发时在履行职务。

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外卖骑手履职期间依法应包含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骑手完成订单后,前往商圈等候接单、返回站点交接等行为,与后续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应纳入职务行为范畴。配送公司以“非接单配送”为由试图规避责任,既不符合行业实际,也有失公平。

法官提示,配送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加强骑手交通安全培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外卖骑手在工作期间应注意遵守交规,留存相关履职证据。交通事故受害人应注意固定事故责任认定、骑手履职标识等证据,依法维权。该案的审理对于厘清新就业形态下工伤认定与侵权责任边界、保障骑手与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