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个新闻挺火,说的是海南三亚一位61岁的侯先生,因为肺癌晚期,把名下3亿家产全都转给了比他小28岁的现任妻子莉女士。
据说这位莉女士是93年出生的,两人结婚十年,还生了一个儿子。侯先生经历了5次化疗,都是她在身边照顾,侯先生很感动,觉得要保障她和孩子未来的生活,就把财产全转过去了。但这一举动,让侯先生和前妻生的两个孩子炸了锅,觉得莉女士是趁人之危,现在孩子一分钱没捞着,闹得很凶。
这事儿从法律角度看,其实挺值得掰扯掰扯的,不光是简单的“爱与不爱”的问题。
首先得搞清楚一点,这3亿家产到底是谁的?如果这些财产是侯先生和莉女士结婚后挣的,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有平等的处理权。侯先生就算“全转”给莉女士,只要手续办完了,本质上也只是把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东西,让莉女士一个人管着,法律上问题不大。但如果这里面有很大一部分是侯先生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和前妻离婚时就已经分完的,那他确实有权利自己决定给谁,毕竟自己的钱,想给老婆没问题。
现在争议最大的,其实是前妻生的两个孩子。他们如果觉得“我爸是被骗的”,想把这钱要回来,在法律上就得想办法了。这种已经完成的赠与,想撤销特别难。除非他们能拿出过硬的证据,证明莉女士利用了侯先生病重、神志不清的情况,或者有胁迫、欺诈的行为,才让侯先生把财产转走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但注意,这个撤销权得侯先生自己来主张,他现在又没说不愿意,子女作为外人,想替父亲翻案,举证难度可想而知。
还有一条路,就是看赠与之后有没有出现法定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如果受赠人(也就是莉女士)严重侵害了赠与人(侯先生)或者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那赠与人可以在知道这事起一年内撤销赠与。比如说,如果莉女士拿到钱后就变脸,不好好照顾侯先生,甚至虐待他,那侯先生的近亲属是可以出手帮他撤销赠与的。但目前看,新闻里说莉女士一直悉心照料,还表态会陪他走完最后的路,所以这也不成立。
最后得提一下2025年2月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这个新规专门堵了另一个漏洞:如果夫妻一方为了违反忠实义务,或者为了跟第三者在一起,把共同财产送给别人,那另一方可以主张这个行为无效,要求返还。但这事里,莉女士是合法妻子,不是第三者,所以这条用不上。这个新规反倒提醒了大家,法律现在特别看重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也反对借婚姻之名钻空子。
说白了,这事侯先生做得决绝,从人情上伤了前妻子女的心,但从法律上他占着理。他的财产,只要在神志清醒、没人逼迫的情况下自愿给的,赠与就生效了。他的子女与其在网上闹,不如赶紧跟父亲沟通沟通,看看老人是不是真的一点念想都不给留,毕竟法律保障的是程序正义,但家庭内部的事儿,最后还得靠亲情来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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