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好意同乘”是行为人出于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行为,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典型表现。“好意同乘”遇车祸造成乘坐人受伤,驾驶员一番好意却被索赔十几万元?法院会如何认定呢?来看看简阳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某日,周某赴宴后,应主人安排准备自行驾车前往KTV唱歌,王某征得周某同意后,搭乘周某的车一同前往。在车通过急转弯行至一陡坡下行过程中,周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坡,导致二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后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周某车辆未购买商业三者险,王某便多次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十几万元,未果后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单车事故,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周某驾驶自己家用车辆无偿搭乘王某,事故原因系周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认定为好意同乘,酌情减轻周某20%的责任。故针对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酌定由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鉴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驾驶人员对于搭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故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审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员也应该将安全意识放在首位,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双方共同注意,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善意之举变成侵权行为。(杨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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