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上海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跨境电子元器件货款拖欠纠纷案件正式办结。国樽律所涉外商事团队凭借对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中新跨境司法协作体系的深刻理解,以及覆盖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优势,通过非诉谈判与跨境法律施压相结合的方式,仅用 5 个月便帮助委托人全额收回拖欠货款 34350 美元,高效化解跨境商事纠纷,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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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上海某电子元器件供应企业,2023 年 12 月与新加坡某电子公司就电子元器件供应事宜达成正式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货物规格、交付标准、货款金额、付款周期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2024 年 3 月,委托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全部货物交付,且货物经对方签收确认,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新加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累计拖欠金额 34350 美元。委托人多次通过跨境邮件、商务沟通等方式自行催收,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遂委托国樽律所通过法律途径全额追回拖欠货款。

1、2023 年 12 月:委托人与新加坡某公司就电子元器件供应事宜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交易核心条款;

2、2024 年 3 月: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向新加坡公司完成全部约定数量电子元器件的交付,对方完成签收与验收;

3、2024 年 3 月 - 2024 年 10 月:付款期限届满后,新加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委托人多次跨境催收无果,累计拖欠货款金额达 34350 美元;

4、2024 年 10 月 9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跨境货款追讨事宜;

5、2024 年 10 月 12 日:国樽律所涉外团队完成全案证据梳理、法律适用与管辖分析,向新加坡公司发送中英双语正式律师函,明确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提出全额付款的解决方案;

6、2024 年 10 月 - 2025 年 2 月:针对新加坡公司提出的各类抗辩理由,团队逐一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予以驳斥;联动新加坡本地联盟律所完成对方主体资质、经营状况与履约能力核查,同步制定跨境仲裁与诉讼兜底方案,与对方及代理律师开展多轮跨境谈判;

7、2025 年 3 月 10 日:新加坡公司将拖欠的全额货款 34350 美元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8、2025 年 3 月 11 日:双方完成全部事宜交接,本案正式结案,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跨境货物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与办案关键要点如下:

1、跨境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认定

本案交易双方营业地分属中国与新加坡,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缔约国,且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公约适用,因此案件核心争议可直接适用 CISG 相关规定,无需额外举证论证属地合同法的适用,大幅简化了法律适用流程,降低了跨境维权的论证成本。

2、买方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合法性认定

谈判过程中,新加坡公司曾以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 为由提出拒付抗辩,但未能提供符合 CISG 要求的货物检验报告、有效异议通知等核心证据,且已实际签收并处置案涉货物,其抗辩既不符合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质量异议的法定程序,也无实体事实支撑,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理由。

3、跨境货款追讨的路径选择与效率平衡

相较于耗时久、成本高的跨境诉讼或仲裁程序,本案优先选择 “非诉谈判 + 法律施压 + 诉讼 / 仲裁方案兜底” 的处理路径。通过专业的法律文书、精准的规则论证,联动新加坡本地律所完成属地法律风险告知,既大幅压缩了维权周期,也为委托人降低了跨境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实现了回款效率与维权成本的最优平衡。

4、境外主体履约能力核查与维权风险防控

针对境外债务人主体信息核实难、财产线索追踪难的行业痛点,团队依托国樽律所覆盖新加坡的全球服务网络与合作律所资源,快速完成了对方主体存续状态、经营情况与履约能力的全面核查,精准制定谈判策略与兜底维权方案,有效规避了债务人恶意失联、转移财产的风险,保障了回款的最终落地。

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核心适用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六十一条: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行使本公约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不受行使其他救济方法的影响。

(二)中国合同纠纷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跨境民事诉讼与司法协作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缔约双方根据本条约,在民事和商事领域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等,为中新跨境民商事纠纷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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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跃平

国樽律师事务所-全球管委会主席

福布斯出海全球化领军人物TOP30

职业领域:跨国企业并购、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涉外企业注册、跨境投资等

国樽律师事务所是深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所,以 “立足中国,服务全球” 为宗旨,构建起覆盖 106 个国家及地区的全球服务网络,在美国、香港、新加坡、欧洲等多地拥有直设分支机构与本土执业团队,汇聚 2000 余名具备海外教育背景、精通多国语言及不同法域法律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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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一带一路” 十周年企业家大会唯一签约中方律所,国樽聚焦跨境投资并购、涉外企业注册、国际贸易合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核心涉外业务,深度适配不同法域监管要求,凭借熟悉各国企业注册规则、跨境服务网络完善的优势,为中国公民、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链条、定制化法律支持,成功助力多起涉外企业注册、跨境创业布局高效落地,是跨境经营、投资的可靠法律伙伴。